袁慧嫺 CACV172/2003

因懷孕取消聘用是否構成歧視?

上訴部分得直
責任上訴駁回,賠償減至十三萬五千元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29/11/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袁慧嫺 訴 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楊振權、任懿君

案情摘要

袁慧嫺與南方安老事務有限公司簽署合約,獲聘任主管。南方其後得悉袁女士懷孕,於她尚未上任前取消合約。袁女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申索,指取消聘用是懷孕歧視,並指南方因她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而向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欺詐指控。區域法院裁定南方違法,判賠收入損失62,500元、情感傷害損失62,500元及懲罰性損害賠償30,000元,共155,000元。南方就責任及賠償額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取消已簽署的聘用合約是否因袁女士懷孕而構成性別歧視;上訴法庭可否推翻原審的事實裁決;報警行為能否納入情感傷害賠償;以及同一行為是否導致懲罰性賠償重複計算。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詳細衡量證據後裁定南方取消合約的原因之一是懷孕,該事實裁決有證據支持,除非完全無證據或與不可爭議證據相抵觸,否則不應推翻。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11(1)(c)及第11(2)(c)條,拒絕提供聘用或使女性遭受不利均屬違法。南方其後提出虛假陳述,只是為歧視行為辯護。報警與歧視投訴有關,可影響情感傷害賠償;但同一報警理由已計入情感傷害,不能再次作為高額懲罰性賠償的依據,否則構成雙重懲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性別歧視條例》第8(a)、第11(1)(c)、第11(2)(c)及第76條界定歧視責任與可給予的損害賠償。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td [1999] HKC 657 說明推翻事實裁決的嚴格標準;K & others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3] 3 HKLRD 777、Vento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03] 1 RLR 102 及其他案例協助評估情感傷害賠償。

裁決與命令

上訴在責任問題上駁回,但賠償額部分上訴得直。懲罰性損害賠償由30,000元減至10,000元,總賠償由155,000元減至135,000元。南方須支付袁女士本次上訴訟費的60%。

判決啟示

懷孕後取消已簽署但尚未開始履行的聘用合約,仍可構成違法歧視。法院指出,懷孕歧視的情感傷害賠償一般不應低於50,000元;但同一不當報警行為不得在不同損害項目中造成重複懲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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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司因員工懷孕取消已簽署的聘用合約,是否違法?
A.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袁女士尚未開始工作,南方因她懷孕而取消已簽署合約,仍屬《性別歧視條例》所禁止的歧視行為。

Q.僱主因員工投訴歧視而報警,賠償時可以考慮嗎?
A.

可以,若報警與歧視投訴有關,並加重受害人的情感傷害,法院可在該項賠償中考慮。本案法院維持情感傷害賠償62,500元。

Q.同一報警行為可否同時支持情感傷害及高額懲罰性賠償?
A.

不應重複計算。法院已在情感傷害賠償中考慮報警行為,因此將懲罰性損害賠償由30,000元減至10,000元,總額減至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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