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wring Centre Owners’ Committee LDBM228/2003

業主委員會能否追討商場管理費?

申索部分得直
申請人獲判管理費及利息,額外利息及收集費不獲支持。
勞資審裁處周兆熊法官19/7/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Bowring Centre Owners’ Committee 訴 Lee Fung King
  • 法院:土地審裁處
  • 法官:周兆熊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寶靈商業中心的業主委員會,答辯人 Lee Fung King 是中心三樓 Shop 1 的業主。答辯人承認沒有繳交2001年1月至2003年7月的管理費,但主張申請人並非合法管理人,無權追討。她亦爭議冷氣費是否可計入管理費,並以冷氣機支架涉及違例工程為由反對繳費。申請人則依據分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追討欠款、利息及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業主委員會是否依分公契合法管理商業中心,並有權以經理人身份追討管理費?業主是否須向委員會而非法團繳費?冷氣費能否列入管理費?分公契所訂利息及收集費是否須以書面付款要求為前提?

判決理由

分公契第15條把管理委員會納入「經理人」範圍,並賦予經理人就大廈管理及違反分公契提起法律程序的權力;《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4)條亦容許經理人在土地審裁處起訴。答辯人提出委員會成立不合規,卻未能舉證支持;法團長期容許商業中心分開管理,亦未曾申請解散委員會,故業主須向該委員會繳費。冷氣費已在具拘束力的先前裁決中被認定屬管理費;支架拆除命令不涉及冷氣機本身。分公契第17(f)條的利息及收集費須有書面付款要求,申請人未能證明曾發出,故該項申索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4)條支持經理人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索。李鳳瓊及其他人等訴寶靈商業中心業主委員會(LDBM134/2001)裁定冷氣費可計入管理費,並對答辯人具拘束力。M. Beraha & Co. Ltd. and Ng Wai Lun(CACV256/2003)被引用以說明小額錢債審裁處訟費的參考標準。

裁決與命令

答辯人須於21天內支付19,988.4元管理費及按指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分公契所訂利息及收集費申索被撤銷。訟費抵銷後,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800元訟費;如21天內無人申請覆核,臨時命令作實。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分公契下獲承認並實際管理商業中心的業主委員會,可作為經理人追討管理費;質疑其成立是否合法的一方須提出證據。另須區分法定或一般利息與分公契第17(f)條的額外利息及收集費,後者須先有書面付款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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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商業中心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向業主追討管理費嗎?
A.

本案分公契把管理委員會納入經理人,並賦予其提起相關訴訟的權力;土地審裁處因此裁定業主須向委員會支付欠交的管理費。

Q.商場管理費可以包括冷氣供應費嗎?
A.

先前同一中心的裁決已認定冷氣費屬管理費的一部分,並對答辯人具拘束力;本案土地審裁處據此拒絕她以冷氣費為由抗辯。

Q.追討管理費的額外利息和收集費是否需要書面通知?
A.

分公契第17(f)條所訂額外利息及收集費須先有書面付款要求。申請人未能證明曾發出書面要求,土地審裁處遂撤銷這兩項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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