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鴻章 訴 張頌偉經營食好 D HCLA34/2008

遭即時解僱後累算年假能否索償?

上訴得直
有薪年假申索上訴得直並發回重審
高等法院(勞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20/1/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鴻章 訴 張頌偉經營食好 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溎峰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鴻章曾任答辯人張頌偉經營的餐廳廚師,2005年11月5日開始受僱,於2008年1月5日因與另一名員工爭吵而被即時解僱。他稱兩年多來從未獲給予有薪年假,向勞資審裁處申索年假補償金等款項,申索全遭駁回。他就有薪年假申索獲准上訴;其他申索的上訴許可則遭拒。答辯人稱曾支付5,250元作年假補償,但收據上的相關附註是否事後補加,以及雙方支付和收取款項時的共同意願,均有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僱員按《僱傭條例》第9條遭解僱,是否因此喪失已屆滿假期年度累算而未放取的有薪年假補償金。第二,5,250元是否已支付作該補償金。上訴庭亦須考慮《勞資審裁處條例》對其覆核事實裁定及接納新證據的權限限制。

判決理由

法庭按《僱傭條例》第41D條的文義及結構,認為第41D(1)條保障已屆滿假期年度累算的年假補償金;第41D(2)條的條件只影響僱員在尚未屆滿的假期年度所享有的年假權利,並不凌駕或剝奪先前已累算的權利。故按第9條解僱,不會消滅已累算補償金。至於5,250元是否用作年假補償,屬事實問題;收據附註似為事後補加,但上訴庭依《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2)條無權重作事實裁斷或接納新證據,須發回審裁官重新聆訊。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未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主要依據為《僱傭條例》第41A、41AA及41D條:僱員累算年假及離職補償的權利,以及第9條即時解僱對不同假期年度權利的影響。另依《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1)(c)條發回案件,並按第35(2)條說明上訴庭不得推翻事實裁定或接納其他證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審裁官駁回有薪年假申索的命令,並發回重新聆訊及裁定5,250元的用途與金額是否足夠。雙方各自承擔本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已屆滿假期年度累算的年假補償,不因僱員按《僱傭條例》第9條被解僱而喪失;未屆滿年度的權利則須另行符合第41D(2)條條件。判決並凸顯勞資審裁處上訴的事實覆核限制:有爭議的付款用途須由原審審裁官重新聽取證供裁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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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即時解僱後,已累算的有薪年假補償還能追討嗎?
A.

法庭裁定,按《僱傭條例》第9條遭解僱不會剝奪已屆滿假期年度累算的有薪年假補償。本案上訴得直,但付款爭議發回審裁官重審。

Q.僱主支付一筆額外工資,是否必然代表已付年假補償?
A.

不必然。須查明雙方支付及收取款項時的共同意願,以及款額是否足夠。法庭認為本案證據須由審裁官重新聆訊和裁定。

Q.勞資審裁處上訴時,高等法院可否自行重審事實證據?
A.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2)條限制上訴庭推翻事實裁定或接納其他證據。本案法庭因此沒有自行裁定款項用途,而是發回審裁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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