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惠榮 訴 林德元 HCAP21/2020

遺囑簽立後能否獲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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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獲認證,遺產管理書被撤銷
高等法院(遺囑認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21/12/2023[2024] HKCFI 9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In the Estate of Chow Fook Lin (周福蓮);Lam Wai Wing 訴 Lam Tak Yue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浩榮(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死者周福蓮於2018年4月14日去世,遺下兩項物業。原告人為死者長女,被告人為次子。原告人主張死者於2017年9月28日簽立遺囑,將遺產由原告人及幼子平分。被告人其後聲稱找不到遺囑,於2020年申請並取得遺產管理書。原告人遂申請撤銷該遺產管理書、認證遺囑及要求被告人交付遺產及帳目。被告人的抗辯及反申索因不遵從提交誓章命令而被剔除,但他仍獲准盤問原告人的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該遺囑是否妥為簽立、死者在簽立時是否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以及是否知道並同意遺囑內容。原告人依賴遺囑、處理遺囑的律師及家人證供。被告人質疑遺囑真偽、死者因患腦癌而欠缺能力,並指她可能不理解遺囑內容。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遺囑認證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提呈遺囑者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遺囑有效,包括妥為簽立、立遺囑能力,以及知道並同意內容。根據《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第5(1)條,死者在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面前簽署,兩名見證人其後在死者面前簽署,故形式要求已獲滿足。遺囑內容合理且由獨立律師以死者理解的語言解釋,法院因此推定死者具備能力並同意內容。腦癌本身不足以推翻該推定;未遵循黃金法則亦非決定性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Nina Kung v Wong Din Shin (2005) 8 HKCFAR 387 闡明遺囑認證的舉證責任、相對可能性及知悉同意的推定。Re the Estate of Lau Heung [2019] HKCA 769 說明立遺囑能力須按案件事實評估。Kenward v Adams、Re LLC及In Re Key說明黃金法則只是審慎指引,並非硬性法律要求。Hawes v Burgess確認獨立律師解釋遺囑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勝訴。法院撤銷被告人的遺產管理書,嚴謹認證該遺囑,並在原告人完成手續後向其授予遺囑認證書。被告人須交付遺產、金錢、財產及帳目,並以個人身分支付訟費;如未能協議,按彌償基準評定。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遺囑由獨立律師準備並解釋,且有妥善見證時,足以強力支持遺囑有效、立遺囑能力及知悉同意的推定。未有錄影或未遵循黃金法則,不會自動使遺囑無效。被告人在申請遺產管理書時作出不真確陳述,亦導致不利的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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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遺囑正本,法院仍可認證遺囑嗎?
A.

可以,但提呈遺囑者須按相對可能性證明遺囑妥為簽立、死者具備立遺囑能力,並知道及同意內容。本案法院接納律師及家人的證供,認證該遺囑。

Q.患有腦癌是否代表不能訂立有效遺囑?
A.

不代表。法院須按具體證據判斷立遺囑能力;疾病本身不足以推翻能力推定。本案律師確認死者理解遺囑,法院裁定她具備能力。

Q.遺產管理書可否因後來發現遺囑而撤銷?
A.

可以。若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便可撤銷遺產管理書並授予遺囑認證書。本案法院撤銷被告人的遺產管理書,命其交付遺產及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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