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訂立有效遺囑?見證人有何要求?
關鍵在於遺囑須以書面訂立,並由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按法定方式簽署;見證人不必是律師,但須在立遺囑人簽署或確認簽署時同時在場。
在香港訂立有效遺囑,一般必須以書面訂立,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其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並由至少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見證;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或承認自己的簽署。立遺囑人亦須具備訂立遺囑的能力,並知道及同意遺囑內容。這些形式要求如未符合,遺囑可能無效,直接影響遺產由誰承受。
背景
遺囑的作用,是在身故後表達如何處理遺產,例如把住宅留給配偶、把存款分給子女,或指定某人處理遺產。僅有一份寫下意願的文件,並不一定就是有效遺囑。
法律原則
根據 《遺囑條例》第5條,遺囑一般須符合以下要求:
- 以書面訂立;
- 由立遺囑人簽署,或由他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並依其指示簽署;
- 看來立遺囑人是有意以該簽署令遺囑生效;
- 立遺囑人簽署或承認簽署時,須有兩名或以上見證人同時在場;及
- 每名見證人須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見證並簽署,或承認自己已作出的簽署。
見證人不必在其他見證人面前簽署,法律亦不要求見證採用特定格式。換言之,最穩妥的做法是安排立遺囑人及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先由立遺囑人簽署,再由兩名見證人各自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潘品希 對 鄧詠寶 HCAP45/2019 及 蔡振鴻 對 蔡潔華及另一人 HCAP29/2014 均引述上述法定要求。
在遺囑需要提交遺囑認證程序時,提出遺囑的一方通常須證明遺囑已妥為簽立、立遺囑人有能力訂立,以及立遺囑人知道並同意遺囑內容。林惠榮 對 林德元 HCAP21/2020 說明了這些證明事項。
實際影響
例如,一名長者想把住宅留給女兒。若他只在家中簽署文件,沒有兩名同時在場的見證人,日後其他親屬便可能質疑遺囑是否有效。即使見證人其後分別簽署,只要當時不符合「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等要求,也可能造成爭議。
實務上應:
- 清楚寫明遺囑內容及受益人;
- 簽署時安排兩名見證人同時在場;
- 讓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及
- 保留能說明簽署過程及立遺囑人理解內容的資料。
如遺囑涉及年長、患病或健康狀況有疑問的立遺囑人,應特別注意日後證明其訂立能力及了解內容的問題。
常見問題
見證人是否必須是律師?
上述第5條列明的是簽署、同時在場及見證方式,並沒有在所提供條文中要求見證人必須是律師。
兩名見證人可否先後簽署?
立遺囑人簽署或承認簽署時,兩名或以上見證人須同時在場;每名見證人則須在立遺囑人面前簽署或承認簽署。
只有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是否足夠?
不一定。親筆簽名只是其中一項要求,仍須符合書面形式、簽署意圖及見證規定,並可能需要證明立遺囑人具備能力及知悉、同意內容。
以上是一般資料而非個別法律意見;如遺囑涉及重大資產、家庭爭議或立遺囑人的健康狀況,應就具體情況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