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緒 訴 孫洪亞 DCCJ5438/2019

公司內部記錄能否構成誹謗?

申索駁回
誹謗申索因無發放及有抗辯而敗訴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法庭審訊2/4/2024[2024] HKDC 4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曹元緒 訴 孫洪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國安

案情摘要

原告人曹元緒為替假電工,曾在昇捷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孫洪亞為該公司的高級物業監督。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在公司保安流水簿記錄保安員對原告人的投訴,包括指稱原告人以淫褻言語調戲女保安員、驅趕男保安員及作出令人不適的淫相。原告人認為三段記錄構成誹謗,遂提出申索。被告人否認責任,主張記錄沒有向公眾發放,並提出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作為抗辯。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誹謗性字句是否已向第三者發放,以及被告人能否證明字句所載投訴大致屬實。另須判斷被告人是否基於職責,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記錄投訴,從而享有有約制特權。原告人亦主張被告人明知警方已認定事件為誤會,仍不作記錄,顯示存在惡意。

判決理由

誹謗的成立除須有具誹謗性的陳述及針對原告人的內容外,亦須證明向第三者發放。法庭認為,第一及第三字眼涉及淫褻行為,第二字眼可使人認為原告人橫蠻無理,均具有誹謗性;但流水簿屬公司內部紀錄,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曾向第三者發放,電機署人員即使看見,發放程度亦極其有限。被告人按保安員投訴及其職責作出記錄,內容在相對可能性下屬實,且無證據證明他知道警方當日已作出「誤會」結論或因此懷有惡意,故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抗辯均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循誹謗的一般法律原則,認為須證明具誹謗性的陳述、針對原告人及向第三者發放;被告人則可依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抗辯。法庭亦考慮原告人遲延提出的警方信件及其證據矛盾。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的誹謗申索敗訴。法庭認為沒有充分發放、被告人享有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且原告人沒有金錢損失。原告人須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如未能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

判決啟示

即使內部紀錄含有誹謗性內容,原告人仍須證明向第三者發放。僱員或管理人員為履行職責記錄投訴,如內容大致真實且無惡意,通常可依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抗辯。案件亦顯示,遲延披露且與本人證供矛盾的新證據會削弱可信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公司內部保安記錄寫有投訴,是否一定構成誹謗?
A.

不一定。原告人須證明具誹謗性的內容已向第三者發放。法院認為本案流水簿屬內部紀錄,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已作出足夠發放,因此原告敗訴。

Q.主管為記錄員工投訴而寫下不利內容,可以如何抗辯?
A.

主管可依正確理由及有約制特權抗辯,但須證明內容大致真實,並是在履行職責及沒有惡意下作出。法院裁定本案兩項抗辯均成立。

Q.原告人沒有金錢損失,仍可提出誹謗申索嗎?
A.

沒有金錢損失不必然排除誹謗申索,但仍須證明誹謗及發放等要件。本案原告承認沒有金錢損失,而法院另認定沒有充分發放,故駁回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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