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怎樣構成誹謗?常見抗辯有哪些?
香港誹謗通常涉及針對原告發表具貶損性的言論;常見抗辯包括有理有據、公允評論及受約制特權。
直接答案
在香港,誹謗申索通常須證明三點:有關言論按照其自然及通常涵義具有誹謗性;言論指向原告;以及言論已向原告以外的至少一人發布。誹謗性一般是指言論會令具正常思維的社會人士降低對原告的評價,或使原告受到仇恨、鄙視、嘲笑或排斥。被告常見的抗辯包括真實(有理有據)、公允評論及受約制特權。
例如,某人把指稱鄰居欺詐的文字張貼在大廈告示板,內容明確指向該鄰居,並讓其他住戶看見;這類事件可能引起誹謗申索,但最終仍須分析字句的涵義、是否確有發布,以及有沒有適用抗辯。
背景
誹謗可涉及永久形式,例如文字、電郵、社交媒體帖文或告示;也可涉及短暫形式,例如口頭說話。誹謗的核心並非被告是否有意獲利或是否有意侮辱對方;沒有獲利或缺乏誹謗意圖,本身並不一定構成抗辯。這一點可見於 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事務所) 訴 何秀武 HCA2360/2007。
法律原則
法庭會判斷有關字句對合理讀者而言的「自然及通常涵義」,並考慮合理人士會否理解為損害原告聲譽的意思。李麗紅 對 吳燕芬 DCCJ1817/2019說明,確定字句的唯一涵義是誹謗分析的重要部分。
此外,須證明言論指向原告,並已向原告以外的人發布。在 曹元緒 對 孫洪亞 DCCJ5438/2019 中,法院處理了寫在流水簿內、清楚針對原告,並涉及淫褻行為或橫蠻無理等指稱的文字;這類指稱可降低原告聲譽,因而具有誹謗性。
常見抗辯包括:
- 真實(有理有據,justification):被告須證明有關誹謗性指控的實質內容屬實。《誹謗條例》第26條亦處理包含多項指控的情況:如主要指控屬實,而未證明的部分在考慮已證明的指控後不會對原告聲譽造成重大額外損害,抗辯仍可能成立;見 港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對 杜焯耀及另十四人 HCA1191/2015。
- 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適用於評論而非偽裝成事實陳述的指控。評論須基於已證實或承認的事實,涉及公眾利益,並且是誠實、公允的評論;單純表示「我不同意」並不足夠。若原告證明被告出於惡意,抗辯也可能失效。
- 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如被告有法律、社會或道德責任作出陳述,而接收者有相應利益,陳述可能受到保障。不過,這項保障並非絕對;如能證明被告出於惡意,抗辯可能失效。該抗辯及公允評論均在 李麗紅 對 吳燕芬 DCCJ1817/2019 受到法院考慮。
實際影響
保存原文、截圖、發布時間、收件人或讀者資料,以及能證明言論真實性的文件,通常對案件分析十分重要。不要假定刪帖即可解決問題;重點仍包括言論的涵義、發布範圍及抗辯是否成立。另一方面,被指誹謗者亦不應只以「我只是表達意見」作結,因為法庭會看整體文字及合理讀者的理解。
常見問題
社交媒體帖文會否構成誹謗?
有可能。文字帖文屬書面發布;法院會分析是否指向某人、原告以外的人是否看見,以及合理讀者會否理解為損害聲譽的指控或意思。
沒有誹謗意圖,是否一定沒有責任?
不一定。誹謗意圖或是否獲利,並非必然抗辯;言論的客觀涵義、是否發布及適用抗辯更為重要。
以上為一般法律資料,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如事件涉及公開指控、社交媒體或潛在索償,應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