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啟邦律師事務所 訴 何秀武 HCA2360/2007
選舉傳單指控律師利益輸送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事務所)及鄭家富、張貴能、杜景仁、潘國輝訴何秀武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歐陽桂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秀武當時是沙田大水坑區議員及民建聯成員,參與2007年區議會選舉。其義工派發選舉傳單,指富安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涉及「黑幕」、「不必要的官司」、「浪費小業主幾十萬血汗錢」及「利益輸送」,並以問句連列法團、律師行及立法會議員。傳單所涉訴訟為HCA1947/2006,周啟邦律師事務所曾代表法團。事務所及四名合夥人認為內容影射其不誠實、專業失當及利益輸送,申索共二百萬元。何秀武承認印製一萬張,但稱只是揭露法團問題、沒有誹謗意圖,並提出有理可據、道歉及無心之失等抗辯。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傳單的自然及正常含意是否指向各原告人;有關字句是否構成誹謗;被告提出的無心之失、沒有得益、有理可據、已刊登道歉及濫用司法程序等抗辯是否成立;如成立誹謗,是否具有惡意,以及賠償及訟費應如何裁定。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誹謗解釋原則,先由法庭而非證據決定文字對普通合理讀者的自然及正常含意,並須按整體語境理解;問句或暗示形式並不排除誹謗。傳單把「黑幕」、「無理官司」及「利益輸送」與律師行、四名律師及立法會議員並列,足以令讀者推斷原告人涉及不誠實及專業失當,降低其聲譽。被告未能證明訴訟無合理基礎、律師費屬利益輸送或其指控於發布時有事實支持;事後取得的證據不能補救有理可據抗辯。其延遲道歉及選舉目的亦顯示惡意。
引用案例與條文
Hung Yuen Chan Robert v Hong Kong Standard Newspapers Ltd & Others [1996] 4 HKC闡明自然及正常含意的判斷方法及誹謗損害賠償因素。Lee Ching v Lau May Ming [2007] 3 HKLRD 623及Drummond v Kwaku [2000] 1 HKLRD 604說明誹謗性影射的標準。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說明有理可據須證明事實及意見,且以發布時資料為準。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就誹謗申索勝訴。鄭家富獲一般賠償十萬元及加重賠償二萬元;其餘三名合夥人各獲一般賠償八萬元及加重賠償二萬元。事務所不獲額外賠償。被告須支付利息及按區域法院幅度計算的訟費,兩宗案件視為一宗計算。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選舉傳單中的暗示、反問及未經證實的利益輸送指控均可構成誹謗。道歉雖可影響損害賠償,若在選舉後才作出,並不消除責任。法院亦認為分拆兩宗案件屬濫用程序,但只影響訟費,不使被告免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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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選舉傳單指律師涉及利益輸送,是否構成誹謗?
可以。法院認為傳單的整體語境使普通合理讀者聯想到律師涉及不誠實及專業失當,因而構成誹謗;本案原告人因此勝訴並獲一般及加重賠償。
Q.傳單用問號提出利益輸送,仍然可以被控誹謗嗎?
可以。誹謗不必以直接斷言表達,暗示及反問句同樣可能傳達誹謗含意。法院認為本案反問句實際上強調原告人涉及黑幕及利益輸送。
Q.被告事後道歉,是否可以免除誹謗責任?
不可以。本案道歉內容及地點大致足夠,但在選舉後才刊出,不能消除已造成的損害或被告的惡意;法院仍命令被告支付賠償及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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