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拿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LDBM36/2014
在家播放音樂造成噪音能否禁制?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Tanner Garden v Cheng Tai Kai (鄭大麒)
- 法院:土地審裁處 (Lands Tribunal)
- 法官:葛倩兒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丹拿花園業主立案法團,指答辯人為丹拿花園第5座16樓E室業主。答辯人長期在單位內使用音響及電視,聲浪被多名業戶及管理人員認為過大,並多次引致警方到場勸喻、警告及票控。法團依據大廈公契附表3第4及第12條申請禁制令。答辯人否認構成噪音,質疑主要投訴人錄影造假、管理處針對他,並指音樂只是合理家居聲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答辯人是否在16E單位發出足以構成滋擾或煩厭的噪音,從而違反公契;以及法團是否有必要取得禁制令。法團依賴多名業戶、管理人員、事件記錄冊、錄影及警方紀錄。答辯人則爭議聲音來源、證人可信性及噪音標準,並否認滋擾。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標準,接納法團證人、即時事件記錄冊、錄影片段及警方回覆,認定噪音來自16E。公契所禁止的滋擾或煩厭,不要求證明身體傷害或實際物質損害;只要合理地干擾相鄰住戶的安寧及安心即可。受影響業戶的憂慮須屬合理,而非純粹主觀。多名住戶反覆投訴,警方在80次到場中除18次外均聽到聲音,並曾作出勸喻、警告或票控,支持噪音確實造成滋擾。答辯人的反駁不足以動搖該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第2版第36冊第235.382段,說明禁止滋擾、煩厭或損害的公契條款可涵蓋妨礙相鄰業戶合理安心的行為。法庭亦認同宜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馬文豪與其他一案,指出受影響業戶的憂慮必須合理。
裁決與命令
申請獲准。法庭禁制答辯人在16E單位使用影音器材時產生令其他業戶煩擾的噪音,命令須親自送達並附加罰則通知。答辯人須支付法團訟費,未能議定數額時按區域法院基準評定。
判決啟示
公契噪音禁制條款的門檻不要求證明身體不適或實際損害。持續、多方及獲警方或管理人員佐證的投訴,可證明合理滋擾。法庭並以反覆違反勸喻及警告作為頒布禁制令的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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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播放音樂聲太大會否違反大廈公契?
可以。法庭認為只要噪音合理地干擾其他住戶的安寧及安心,即可構成滋擾,不必證明身體受傷或實際損害。本案因此裁定答辯人違反公契。
Q.只有一名鄰居投訴,是否足以證明噪音滋擾?
本案並非單靠一名住戶的投訴。法庭同時接納多名業戶、管理人員、錄影、事件記錄冊及警方紀錄,並認為整體證據證明噪音確實來自16E及造成滋擾。
Q.多次勸喻後仍然播放噪音,法庭可以頒下甚麼命令?
法庭可頒下禁制令,禁止造成滋擾的噪音,並可附加罰則通知及訟費命令。本案答辯人在多次勸喻和警告後仍未停止,因此法庭作出上述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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