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IK LUNG KONG
被告 Chik Lung-kong 為四十一歲小販,承認四項罪名:無牌管有槍械、兩項管有違禁武器,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旺角廟街的小販攤位存放六支電擊槍及一罐胡椒噴霧,並在吳松街一個單位的貨倉存放二十九把彈簧刀,另在攤位存放十把摺刀。被告表示物品從內地購買,警方拘捕時稱知道此事不對,但法庭認為其意圖是出售有關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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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Chik Lung-kong 為四十一歲小販,承認四項罪名:無牌管有槍械、兩項管有違禁武器,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旺角廟街的小販攤位存放六支電擊槍及一罐胡椒噴霧,並在吳松街一個單位的貨倉存放二十九把彈簧刀,另在攤位存放十把摺刀。被告表示物品從內地購買,警方拘捕時稱知道此事不對,但法庭認為其意圖是出售有關物品。
第一被告人李家熊面對串謀搶劫、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以及管有違禁品三項控罪。2009年6月11日凌晨,警員在大埔一間銀行附近發現他與第二被告形跡可疑並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金屬玩具手槍、六粒插有衝擊火帽的彈藥、膠索帶、勞工手套及對講機。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計劃搶劫,並準備以膠索帶綑綁受害人,在對方反抗時以仿製槍械加以威嚇。第二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被告 Meng Min 就三項罪名認罪:無牌管有槍械、無牌管有彈藥,以及管有違禁武器。2009年6月3日,警方持搜查令在其母親位於屯門的住所搜查,發現一支電擊槍、不同類型的子彈及彈藥,以及一個金屬指虎。被告承認物品屬於自己,並表示電擊槍用於自衛、彈藥供個人收藏,而指虎用於在家練習武術。他有軍隊及警察服務背景,並被診斷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重犯風險低。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罪行,以及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2009年4月17日,被告在元朗乘坐的士,身藏一把由彈弓推動、可發射膠彈的氣槍,並承認攜槍是為了搶劫。警方到場後將其拘捕。被告由越南經內地偷渡來港,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以家庭負擔、失業及毒癮求情,但法庭不接受其來港坐監戒毒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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