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ik Lung-kong DCCC1249/2009

管有多類武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多項武器罪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Geiser14/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ik Lung-k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Geiser

案情摘要

被告 Chik Lung-kong 為四十一歲小販,承認四項罪名:無牌管有槍械、兩項管有違禁武器,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旺角廟街的小販攤位存放六支電擊槍及一罐胡椒噴霧,並在吳松街一個單位的貨倉存放二十九把彈簧刀,另在攤位存放十把摺刀。被告表示物品從內地購買,警方拘捕時稱知道此事不對,但法庭認為其意圖是出售有關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管有多類武器後,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武器數量多及可能流入犯罪人士手中;辯方則可依據被告認罪、無案底及個人背景請求減刑。法庭亦須決定各項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各罪的起點刑期,並因被告及早認罪而作三分之一扣減。無牌管有六支電擊槍及胡椒噴霧的起點為三年,扣減後為兩年;管有二十九把彈簧刀的起點為十八個月,扣減後為十二個月;在公眾地方管有十把摺刀的起點為十二個月,扣減後為八個月。法庭認為數量龐大及物品容易落入犯罪人士手中是加重因素,三項刑期均與首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Firearms and Ammunition Ordinance》第13(1)及(2)條、《Weapons Ordinance》第4條,以及《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33(1)條處理罪名,並運用認罪扣減及同期執行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中承認的罪行均獲判監禁。首項罪名判監兩年;第三及第四項分別判監十二個月及八個月,均與首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武器種類及數量、可能供他人作非法用途,以及出售意圖均可構成加重因素;即使被告沒有親自計劃以武器犯罪,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及早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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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電擊槍和刀具會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武器種類、數量、用途及認罪時間。本案涉及六支電擊槍、胡椒噴霧及三十九把刀具,被告認罪後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

Q.沒有打算用武器傷人也會坐牢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被告沒有親自以武器作非法用途,武器數量多且容易流入犯罪人士手中,仍屬加重因素;本案因此判處實質監禁。

Q.認罪後武器罪刑期可以減多少?
A.

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將每項起點刑期扣減三分之一:三年減至兩年、十八個月減至十二個月,以及十二個月減至八個月,並命令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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