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曉羿
DCCC409/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5/11/2019[2019] HKDC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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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駕駛摩托車時發生意外,當時他並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此外,被告在處理贓物罪被裁定無罪當日,誤以為餘下罪項的 sentencing 已延期而擅自離開法庭,導致其後被控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
被告為長沙灣警署警員。2017年6月26日,一名男子將拾獲的勞力士 Daytona 手錶(證物 P1,價值42.5萬港元)交予被告。被告在電腦紀錄中聲稱已將手錶封入貴重財物袋,但 CCTV 顯示其將手錶放入私人腰包。隨後,被告以一支自備的冒牌黑面勞力士手錶暫時頂替,並交予上司加簽及交至證物室,直到後來才將原件 P1 交回。被告辯稱是因不慎遺失 P1 而用冒牌錶拖延時間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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