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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LAM CHOR YUEN
HKSAR v. RASKOTI NARESH
被告Raskoti Naresh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 (attempted robbery)及一項刑事損壞罪 (criminal damage)。他於2019年10月13日進入元朗一間匯款及兌換店的職員辦公室,向店主Ale Jagdish Kumar索取3,000元;遭拒後,他取出約15吋長的廓爾喀彎刀揮舞,使店主感到生命受威脅並試圖躲避。被告其後以刀砍裂辦公室內約10厘米的雲石櫃檯,估計更換費用約20,000元。店主呼救後,途人介入,被告逃離並威脅店主不要報警,稍後被警方截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偉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偉強
HKSAR v. LAU CHING YEE
HKSAR v. SIU CHI P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薛振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被告人在半島針織廠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營業經理,負責處理外發申請表。法庭認定,他在多份表格上虛報毛衣需要不必要的配料,並以虛構資料安排向德美訂購,造成半島損失人民幣1,302,785元。被告人引入德美作供應商,指示下屬輸入虛假訂購資料,並安排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以避開一般核實程序。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本判決處理其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孝生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銘俊
被告人黃銘俊承認兩項盜竊罪及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在2015年11月25日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於同日支付外送食物,並在兩間豐澤分店購買三星Galaxy Note 5、iPhone 6S及五部iPhone 6S Plus,交易總值五萬多元。他其後出售部分手機或送給他人。警方另在其住所發現兩張屬於他人的信用卡及兩本支票簿;控罪六亦涉及該等物品。被告人有九項過往定罪,包括三項盜竊罪。
HKSAR v. LAU CHI KONG (also known as LAU WAI KONG, CHAN CHI CHOI and LAU CHI KWONG)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軒
被告黃俊軒承認兩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第一項控罪涉及任先生及董先生;被告假稱代表貴皇環球有限公司提供貴金屬投資服務,促使二人將人民幣300萬元轉入其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第二項控罪涉及葉先生;被告聲稱貴皇與聯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合作並提供持牌人民幣兌美元服務,促使葉先生轉帳人民幣335.5萬元,但沒有收到美元或退款。兩項罪行合共涉及港幣7,394,224元,款項均未獲追回。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年輕、受他人招攬、認罪及家庭背景等求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