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志海
DCCC519/2019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1/5/2020[2020] HKDC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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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一名的士司機李先生(稱其為「契爺」)相識。2017年8月,被告透過 WhatsApp 謊稱自己因欠債被禁錮在跑馬地酒店,要求李先生支付 5,000 港元贖金。李先生報警後,警方在酒店附近將被告逮捕。此外,被告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聆訊中缺席,導致法庭發出拘捕令,直至 2020 年 1 月才被捕。
被告人參與一個洗黑錢計劃,利用三名受害者的被盜身分開立銀行戶口(寶豐貿易公司)及信用卡。被告人負責操作戶口,包括在九龍灣多處中銀分行進行 ATM 交易。涉案資金包括約 390 萬港元及 11.6 萬美元,大部分資金由「上海新元化工」匯入後迅速轉移。此外,被告人與共犯串謀使用他人名義的信用卡購物,金額約 7.9 萬港元。
被告 Fung Ka Kit 與受害人 Wong Chun Tong 為同事。被告於2016年10月兩次趁受害人不注意,從其錢包偷取 HSBC VISA 信用卡,並偽造簽名在兩間商店購買 iPhone 7 及另一部手機(總金額約 $13,188),隨後將手機轉售獲利並將信用卡放回原處。受害人發現後對質,被告僅償還 $3,000 後失蹤,直至2018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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