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FAISAL KHAN
HCCC106/2020高等法院(刑事)DHCJ Anna Lai, SC20/8/2020[2020] HKCFI 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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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MAK Mun-fai 在七星期內先後從街上偷走兩輛電單車自用。他沒有駕駛執照,仍駕駛兩車;棄置第一輛車前,他拆下其車輛牌照及車牌,安裝在第二輛車上以免被發現。警方其後循酒店閉路電視片段找到被告,並在其房間搜出吸食冰毒的器具,但沒有發現毒品。被告承認全部十項控罪,包括盜竊、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意圖欺詐而使用車輛標記及牌照、管有吸毒器具,以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他有十六項前科,主要涉及毒品及不誠實罪行。
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包括處理贓物、不小心駕駛、沒有報告交通意外、離開仍在運轉的車輛、危險地開啟車門、沒有第三者保險及無有效駕駛執照。涉案的士由他人交給被告使用,車輛失竊後,被告駕駛該車撞上停候交通燈的貨車,隨即開門逃走,沒有關掉引擎。的士其後溜後,再撞上另一輛貨車,兩輛貨車均受損。被告知道或相信的士是贓物,且沒有駕駛的士的資格或第三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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