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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EUNG MAN FEI (also known as CHEUNG KWOK FAI)
HKSAR v. CHEUNG MAN FEI (also known as CHEUNG KWOK F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裕豐
被告程裕豐是偉信標準檢測顧問有限公司的助理技術經理及認可操作員,負責在惠州工場進行鋼材焊接認可測試。2015年11月1日至30日期間,他就其中19日提交266份工作表及19份工作確認書,虛假表示自己在指定時間完成266次測試。實際上,他多次離開香港前往內地,逗留時間不足以完成所申報的工作。偉信因相信資料正確而發出測試報告。被告其後承認一項欺詐罪,並在判刑前賠償重新檢驗費用457,682.50元及涉案19日工資。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HKSAR v. CHAN KA H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敬修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嘉欣 Dominy
被告人鄭嘉欣 Dominy 是音樂製作人雷頌德及其關連公司的秘書和私人助理,負責處理個人及公司銀行戶口、支票簿和帳目。控方指她在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間,透過預先簽署的轉賬單、冒簽支票或使用預簽支票,將80宗交易、合共港幣2,486,988.53元,轉入自己的戶口或用以支付婚宴、旅遊、住宿及手錶等個人開支。她亦被指在2013年9月3日使用一份改動信用卡欠款數字的虛假月結單副本。被告否認全部七項控罪,聲稱款項是雷先生授權用作償還其代墊開支。
HKSAR v. CHAN CHI K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智聰及另一人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包括五項欺詐罪、一項企圖欺詐罪、三項盜竊罪,以及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證罪。2017年至2019年間,被告在Facebook及汽車網站刊登出售卡通人物、電器及車輛的虛假廣告,要求買家預先付款或支付訂金,收款後不交付貨物並失去聯絡。案件涉及54宗事件、53名受害人,實際損失496,050元。部分罪行在保釋期間或棄保後發生,被告另有44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雅麗
HKSAR v. FUNG KA KI
HKSAR v. CHAN TSZ TO AND ANOTHER
HKSAR v. DAI ZONGF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傑
HKSAR v. NAYAB AMIN AND OTHERS
三名被告Nayab Amin、Adil Akbar及Akram Muhammad原被控一項搶劫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2016年3月,受害商人攜帶約1,100.59克拉、價值約200,000美元的鑽石時遭多人以硬物襲擊,鑽石及相關文件被搶走。其後,三名被告在臥底警員安排的交易中展示部分鑽石,承認物品來自該宗搶劫,並議價至400,000港元。三人原被裁定搶劫罪成;上訴庭因陪審團指示有誤而撤銷定罪。案件重審時,三人承認處理贓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