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恩
被告鄭志恩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2020年8月12日凌晨,兩名人士闖入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所三層村屋,掠走夾萬、現金、手錶、首飾及多項證件,總損失約339,000元。被告是涉案的士司機,負責接載犯案人士往返現場及藏身處,並安排租用單位供他們留宿,惟沒有進入住宅。較早前,被告使用失主的香港身分證租用該單位,供不詳人士存放物品及策劃行動。被告有14次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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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鄭志恩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使用他人的身分證。2020年8月12日凌晨,兩名人士闖入元朗大樹下西路一所三層村屋,掠走夾萬、現金、手錶、首飾及多項證件,總損失約339,000元。被告是涉案的士司機,負責接載犯案人士往返現場及藏身處,並安排租用單位供他們留宿,惟沒有進入住宅。較早前,被告使用失主的香港身分證租用該單位,供不詳人士存放物品及策劃行動。被告有14次定罪紀錄。
兩名被告分別承認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管有他人身分證等罪。第一被告在廣東道 Apple Store 使用沈先生的信用卡購買價值四萬元的禮品卡,並管有梁小姐的身分證及其他物品;他另承認盜竊罪及管有他人身分證罪。第二被告曾在不同日期使用林先生、方先生及沈先生的信用卡購物,取得手錶、首飾、禮品卡及 iPhone,涉款共逾四十六萬元,並管有他人身分證。兩人於被捕當日同在店內以沈先生的信用卡購物,均適時認罪。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共同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一項嚴重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控方案情。2019年7月2日,兩人在元朗加州花園一所三層獨立屋爆竊,竊取約24萬元財物,大部分其後起回。警方翌日在酒店拘捕兩人,並搜出涉案財物及爆竊工具。較早前於2018年11月26日,第一被告人在錦田一間餐廳爆竊約4萬元現金,被留宿員工發現後,他手持約30厘米長的利器衝向員工,令對方逃走求助。
被告WONG WAI YEE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另三項同類控罪獲准存檔而不予起訴。她在2018年12月取得友人Tam Lai Fong的信用卡後,冒充真正持卡人,在多間珠寶店購買金飾,再以折價轉售套現。涉案交易共六次,財產總值118,038港元;盜竊信用卡及其後交易均在同一個月內發生。被告被捕後承認因財政困難及貪念而犯案,並已將信用卡剪碎。她沒有刑事紀錄,及時認罪並提出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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