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ANIQUE HAMZA
被告承認五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偷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19年12月28日,被告與三名同黨在上環以分工方式針對的士司機,由同黨分散司機注意力,被告在車內偷取現金、錢包、信用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其後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2020年1月8日,被告與兩名同黨再次登上的士並偷取財物,隨後使用司機的信用卡購買禮品卡。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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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五項罪名,包括兩項串謀偷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019年12月28日,被告與三名同黨在上環以分工方式針對的士司機,由同黨分散司機注意力,被告在車內偷取現金、錢包、信用卡及身分證明文件,其後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2020年1月8日,被告與兩名同黨再次登上的士並偷取財物,隨後使用司機的信用卡購買禮品卡。另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起訴。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2021年2月至6月期間,他在七間公司的網站下單,使用44張信用卡的資料透過PayPal付款;相關持卡人並未授權付款。已送達貨品價值956,450港元,受害公司及持卡人的實際損失合共590,138港元。部分貨品其後取回。另一批價值11,673港元的貨品送達時,被告拆包前遭拘捕。被告無案底,認罪並協助警方調查。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並按修訂後案情被定罪。2021年5月6日,餐廳玻璃門被打破,內有一個價值2,500港元、載有32,799港元現金的保險箱被盜。被告在餐廳外把風,知悉同黨犯案,其後與同黨乘的士將保險箱帶回住所。2021年7月20日,警方在被告住所上鎖抽屜內搜出含有甲基安非他明的毒品及吸食工具。被告沒有刑事紀錄,育有一名九歲兒子。
被告 UMAR FAROOQ 承認六項罪名。第一、二及六項為《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下的盜竊罪;第三至五項為同一條例第17(1)條下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告先後取走清潔工人的電話及證件、他人的外套及財物,並使用外套內的信用卡購買香煙及鞋子;其後又在珠寶店取走價值12,800港元的玉墜項鏈。玉墜獲尋回,被告亦在被捕後承認罪行。
被告透過網上遊戲結識受害人,於2020年6月向受害人提出股票及外匯投資機會,聲稱可獲取高回報,並訛稱會替受害人開立投資戶口。受害人在2020年8月至10月期間,以直接轉賬或現金存款方式,向被告渣打銀行戶口支付合共573,913港元。受害人其後未收到任何回報,始知受騙並報警。被告被捕及接受警誡後承認,因財政困難而設計該計劃,並將款項全部用於個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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