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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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CHEUNG CHUEN SANG
HKSAR v. CHAN CHU YAN
HKSAR v. IVANCHENKO DMYTR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普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少軒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少軒及另一人
HKSAR v. KAM CHI WAH
被告 Kam Chi Wah 曾任 Union Honor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Limited 的人力資源人員,負責編製員工薪酬報告及安排銀行轉賬。他在報告中加入無權領取薪酬或已離職人士的資料,待報告獲批後,將收款資料改為自己的銀行戶口,並指示銀行轉入款項。2013年8月至2016年12月,他以此方式取得港幣2,276,133.69元。公司於2017年發現問題並報警。Kam 承認欺詐罪,案件進入判刑階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耀輝
HKSAR v. WONG CHUN KI (also known as WONG KI)
被告WONG CHUN KI承認三項販運危險藥物、一項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7月,他駕駛友人未准許其使用的汽車,車內藏有含3.35克可卡因的毒品,並供轉售。2022年4月,他與另一人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其身上及車內合共發現含25.86克及2.71克可卡因的毒品,均為販運用途。被告有相關前科,並在保釋期間犯下後兩項販運罪。
HKSAR v. LEE TSZ H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明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傑及另一人
HKSAR v. THAPA KRISHNA KUMAR
HKSAR v. MOHAMMED ABDUL JALIL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卓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紫婷
被告范紫婷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透過網上平台假意向三名物主購買兩隻手錶及一部智能電話。她在交收時展示虛假的支票存款或電子轉賬截圖,聲稱已付款,藉此取得貨物後失去聯絡。三名物主均未收到款項,總損失為76,800元。其中一宗涉及未經帳戶持有人同意取得的支票及另一名同犯。被告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因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清標及另一人
本案為兩宗合併的刑事案件,兩名被告人涉及共十三項控罪。第一被告人蔡清標承認三項盜竊罪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人陳小保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三項盜竊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以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案情涉及多宗餐廳入屋盜竊、車內盜竊及取用電單車。部分罪行由兩人共同犯下,並造成車窗、門鎖等財物損壞。四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清標及另一人
本案為兩宗合併的刑事案件,兩名被告人涉及共十三項控罪。第一被告人蔡清標承認三項盜竊罪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人陳小保承認四項入屋犯法罪、三項盜竊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罪,以及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案情涉及多宗餐廳入屋盜竊、車內盜竊及取用電單車。部分罪行由兩人共同犯下,並造成車窗、門鎖等財物損壞。四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繼續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