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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2年8月30日在元朗被捕,當時他駕駛一輛白色電單車,且該車掛有不屬於該車的登記號碼 SR1214 字牌。被告人承認控罪2(偽造文件),但否認控罪1(盜竊)。被告人辯稱該電單車當時被遺棄在粉嶺路邊且車匙在車上,他因自身電單車損壞無法負擔維修費而將其駛走,認為車主已不需要該車。
被告人與事主容女士為朋友且曾同住。2005年11月,被告人偷取事主的信用卡(控罪一),隨後於2005年11月24日至12月29日期間,非法使用事主的六張信用卡於不同商戶購買貨品,總值約港幣33,718元(十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被告人於2006年被捕後在保釋期間失蹤,直到2022年再次被捕並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人開設了一個名為「Easy Gold Consultancy」的銀行戶口。控方指稱,有理財公司協助強積金持有人以虛假理由(永久離開香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並收取手續費。兩名強積金持有人證實其支付的手續費被存入被告人的 Easy Gold 戶口。在審查期間,該戶口有225次存款(約320萬港元)及83次提款,但被告人在報稅時並未申報任何相關營業額或利潤。
被告 Wu Tin Long 與另外兩名同夥(Ben 及 Sam)共謀進行 cryptocurrency 詐騙。他們在 Facebook 刊登廣告,聲稱以現金購買 USDT。受害人 Cheong Ka Fai 前往指定辦公室,在被告誘導下轉移了 200,000 USDT(約 156 萬港元)。被告隨後向受害人展示兩疊假鈔(僅頂層為真鈔),隨即以取鈔票計算機為由逃離現場。被告參與此計劃以獲取 2 萬港元報酬。
被告人於2014年冒充英皇娛樂公司員工,欺騙袁先生及沈先生,聲稱可安排其擔任藝人助理,從而騙取保證金及工作證費用。被告人進而以查核財務狀況為由,騙取沈先生及阮先生的信用卡,並擅自使用該等信用卡購買多部iPhone、iPad、MacBook及支付餐飲費用,總詐騙金額約13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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