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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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國進
HKSAR v. CHAN KAI NAM AND ANOTHER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及四項控罪。第一被告 Chan Kai-nam 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在 2017 年以低息貸款及銀行預批貸款為藉口,誘使兩組人士借款及交付款項。第二被告就一項洗錢控罪認罪。第三被告 Leung Kwok-kei 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款約 297 萬港元。第三被告替友人 Poon Wai Ho Jason 開立銀行戶口,並按指示多次提款。第一及第三被告均否認控罪,案件集中審理其控罪。
HKSAR v. KHAN ABID AND ANOTHER
D1及D2承認共同干犯《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下的盜竊罪。2022年9月25日凌晨,事主Tsui Cheuk-pang在尖沙咀Lyton Building外因醉酒睡着。兩人搜查其衣袋,D1取走iPhone,D2取走錢包,內有多張卡、香港身分證、八達通卡及154.90港元現金。事主醒來追截,警方其後拘捕兩人;iPhone、剪刀及錢包均被尋回。D1有多項包括盜竊在內的不誠實罪案紀錄,D2則有其他罪行紀錄及一項仍生效的緩刑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文
被告葉俊文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及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2022年7月19日,他因借錢不遂踢破朋友住所的木門,維修費為6,000港元。其後,他在兩間位於油麻地的餐廳趁捲閘半關時進入,分別偷去一部紅米手機及一部iPhone;其中一部手機其後被尋回。被告案發時36歲,已有3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不誠實、入屋犯法及刑事損壞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發
被告人李耀發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發於香港仔一間餅店。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10月12日晚上進入店舖,在收銀處搜掠約七分鐘後離開;翌日發現約港幣3,500元現金失竊。被告人在警誡下稱因失業及沒有金錢生活而犯案,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一名叫「阿威」的人士合作,由對方開啟鐵閘及把風,兩人平分約港幣3,000元贓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仲偉
被告人承認六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六宗案件於2022年3月至6月間發生,地點為同一公司營運的兩個二十四小時迷你倉。被告人撬開租戶儲存倉的鎖,取去郵票、珠寶、手袋、行李箱及其他物品,估計總值約1,278,660港元,扣除已起回物品後損失約998,060港元。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相關單位及兩個未經授權佔用的倉庫內起回部分贓物,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冠福
被告熊冠福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指他於2022年9月11日晚上,作為侵入者經住宅單位窗戶進入九龍灣德福花園一個住宅單位,意圖偷竊。住戶離開後,戶主透過網絡攝錄機發現被告持電筒搜掠;警員其後看見他逃離大廈並將其截停,在其身上搜出兩支電筒。單位沒有財物損失,但窗閂及窗框損壞,維修費約3,000港元。被告有31項控罪的八次定罪紀錄,包括24次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同類罪行於2018年被判監禁兩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國將(又名王國獎及王國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志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志峰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俊健
被告人胡俊健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指其在2020年6月12日至13日期間,與「肥強」及「阿斌」串謀偷竊一輛登記號碼為RZ1817的私家車。該車由車主黃楚基擁有,司機葛興華於元朗停泊後,翌日發現車輛失竊。控方主要依賴被告人被捕後的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及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否認招認自願,並指警方以利誘、威迫及拒絕法律代表方式取得證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福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房啟超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房啟超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偉民
HKSAR v. CHOI YIU MING
被告 Choi Yiu-ming 就兩項控罪認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的非住宅爆竊罪,以及根據該條例第10(1)及(2)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的企圖搶劫罪。2021年5月2日凌晨,他撬開上水彩園邨一間 McDonald’s 的閘門,企圖撬開收銀機。5月13日,他在粉嶺一間 7-Eleven 以破啤酒樽頸指向店員要求現金,並在扭打中拳打及咬傷店員後逃離。指紋、DNA、閉路電視及其後錄影會面中的承認確立了他的身分及涉案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