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OI CHUEN SUN
DCCC575/2012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H.F. Woo6/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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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共同被控搶劫罪,第三被告人另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二被告人吳晉瑋否認搶劫,但表示願承認普通襲擊罪,控方不予接納,案件遂進行審訊。案發時,四名十二至十三歲兒童在停車場天台的籃球場玩耍,三名被告人上前追截,其中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毆打第一證人,並以自稱「陀地」及要求付款等言詞,促使第一證人交出一百元。第二被告人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五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姚進波與第二被告人林雪琴為夫婦,並共同控制浩豐時裝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黃肇麟為二人的外甥,第四被告人楊榮珠則為浩豐的僱員。D1及D2承認一項欺詐罪,四人均承認串謀詐騙罪。浩豐以敬藝時裝有限公司作為名義收款人,向星展銀行及匯豐銀行提交虛假發票、送貨單及貸款文件,申請發票融資及進口貸款。銀行合共發放超過港幣3,100萬元,款項其後經多個公司及個人戶口轉回浩豐。四人均為初犯,貸款最終已清還,銀行沒有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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