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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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TAMANG AMRIT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谷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偉祺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諸榮鋒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3年10月1日,他召喚鎖匠打開元朗一間婚紗店的鐵閘及玻璃門,進入店內搜查抽屜,企圖偷取婚紗及現金,但未有物品失竊。被捕後,他表示因店主早前拒絕讓他試穿婚紗及合作做生意,遂闖入店內。被告人26歲,有四次入屋犯法案底,並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及輕度弱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亞安及另一人
HKSAR v. TANG YIU MAN, KENNETH
被告Tang Yiu Man承認兩項罪名: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條,在佛教覺光學校干犯爆竊罪;以及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36條,管有適合並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案發於凌晨,保安員看見被告攀越學校石牆並由後樓梯進入主樓,其後警方在校內將他拘捕。被告身上及背包內藏有螺絲批、鉗子、手套及其他工具,並表示打算尋找物品出售。警方在其住所搜出載有玻璃管及冰毒痕跡的膠樽,被告承認用作吸食冰毒。
HKSAR v. AHMED KAZI MUNZURUL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家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發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凱峯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 Van-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奚松波
被告人承認六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並同意案情。2012年6月至8月期間,他使用三張遺失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在不同商戶購買船票、酒及腕錶。三組控罪涉及貨品總值分別為港幣5,141元、9,241元及49,151元,合共超過港幣60,000元。被告人獲朋友交付信用卡,部分贓物被變賣,並獲取港幣8,000元報酬。他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當時亦正服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獻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文洪
HKSAR v. CHENG KAM WI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傑及另二人
第一被告李文傑、第二被告王偉祺及第三被告楊曉晴共同被控勒索、搶劫及盜竊;李文傑另被控管有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控方指楊曉晴透過交友程式誘使受害人X前往其男友李文傑居住的單位,李文傑以未成年及報警相威脅,取得X的提款卡及密碼,再指示王偉祺和楊曉晴到櫃員機提取14,000元。李文傑承認部分控罪;王偉祺及楊曉晴否認參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