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家祥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於2014年3月27日中午,在跑馬地快活閣同一幢大廈內,以鐵筆撬開相鄰的8樓A室及8樓B室,潛入並偷取財物,及後攜帶黑色袋、斜孭袋及行李箱乘的士離開。警方在反爆竊行動中跟蹤並截停的士,起回大量失物及兩支鐵筆。第一被告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第二被告保持緘默。兩人均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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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於2014年3月27日中午,在跑馬地快活閣同一幢大廈內,以鐵筆撬開相鄰的8樓A室及8樓B室,潛入並偷取財物,及後攜帶黑色袋、斜孭袋及行李箱乘的士離開。警方在反爆竊行動中跟蹤並截停的士,起回大量失物及兩支鐵筆。第一被告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第二被告保持緘默。兩人均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是一名41歲的越南籍女子,被控兩項盜竊罪。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在深水埗拾獲他人財物(盜竊罪 (theft)),包括八達通卡及職員證;第二項控罪指被告在深水埗街頭扒竊 (pickpocketing) 一名女子的手提電話。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扒竊未遂並逃跑,且被搜出第一項控罪中的失物。被告有多次扒竊前科,辯方求情時承認被告向警方撒謊,但爭議第一項控罪的性質。
被告人周明廷面對四項控罪: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盜竊及入屋犯法。控方指他於2014年3月5日在泥圍村一帶徘徊並窺望住宅;其後於3月7日在新慶村出現,意圖犯入屋犯法;3月8日則在7-11便利店外取走一份屬於牛奶有限公司的《太陽報》,並進入新慶村178號一個房間。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曾尋找租屋處、追討工程款項及自行購買報紙。法庭審閱了目擊者、警員、錄影會面及被告供詞。
被告雷大明承認19項控罪,包括18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1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12年7月至11月期間,他未經朋友余先生授權,取得並使用4張信用卡,在14天內共購物18次,冒認為持卡人及獲授權使用者,取得手提電話、珠寶及其他物品,總值54,702元。被告於2013年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期歸押,至2014年7月因另一宗盜竊案被捕時才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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