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偉國及另二人
第一被告人利用自己在夜總會任職大班的身分,與其他女子合謀,製作虛假工卡及部分虛假住址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私人貸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他共參與十九宗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財務公司的實際損失近36萬元。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其中一宗,提供虛假銀行信件及工卡資料。兩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時到庭而被控。三名被告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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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利用自己在夜總會任職大班的身分,與其他女子合謀,製作虛假工卡及部分虛假住址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私人貸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他共參與十九宗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財務公司的實際損失近36萬元。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其中一宗,提供虛假銀行信件及工卡資料。兩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時到庭而被控。三名被告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第一被告人利用自己在夜總會任職大班的身分,與其他女子合謀,製作虛假工卡及部分虛假住址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私人貸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他共參與十九宗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財務公司的實際損失近36萬元。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其中一宗,提供虛假銀行信件及工卡資料。兩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時到庭而被控。三名被告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第一被告人利用自己在夜總會任職大班的身分,與其他女子合謀,製作虛假工卡及部分虛假住址證明,向財務公司申請私人貸款。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間,他共參與十九宗詐騙,貸款總額約38萬元,財務公司的實際損失近36萬元。第十及第十二被告人各參與其中一宗,提供虛假銀行信件及工卡資料。兩人另因獲准保釋後未有依時到庭而被控。三名被告人均承認相關控罪。
被告 CHEUNG KIN LUNG 承認五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偽造車輛牌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危險藥物,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依指定歸押。被告在朋友將汽車停放路旁並留下車匙後,曾駕駛該車兩至三次;其後更改過期牌照上的有效日期及登記號碼,以避免被查獲。2015年5月13日警方截查該車時,在被告身上發現七袋含14.8克氯胺酮的固體。被告獲准保釋候審後沒有出庭,至2016年12月才被捕。
被告HOLINYAK VITALIY(D1)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4條,處理贓物。2016年11月6日深夜至翌日凌晨,D2與他人在How Ming Factory Building爆竊兩個單位,掠去眼鏡、太陽眼鏡、展示箱、手提電腦、自行車及家居物品。失物其後由D2等人運往被告的攝影工作室,警方於11月16日搜獲。控方指被告明知或相信物品屬贓物;被告則稱應D2要求暫存物品,並以3,000元購買部分眼鏡,不知其為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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