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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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錦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章海鵬
HKSAR v. YOUNG SEUNG CHAU
HKSAR v. HUSSAIN NAVEED AND OTHERS
HKSAR v. HUSSAIN NAVEED AND OTHERS
D1 Hussain Naveed、D2 Usman Muhammad及D3 Mustafa Ghulam涉及一宗在商業處所發生的搶劫;D4 Asim Nadeem則被控處理贓物並已潛逃。2016年7月12日,數名男子進入Qiyu Tele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Co., Limited位於觀塘的辦公室,掠去229部iPhone、94部iPad、1部MacBook、105部智能電話及受害人手機,總值約180萬港元。期間有人以辦公室內的紙刀指向Gao先生頸部,命令他前往洗手間。大部分贓物兩日後尋回。D1及D2經審訊定罪,D3於審訊前認罪。
HKSAR v. DHALIWAL JASPREET KAUR AND ANOTHER
HKSAR v. ZHANG MINGYAN
被告為香港教育大學學生。2016年11月22日,事主在大學圖書館影印機遺下Citibank信用卡,被告其後取走該卡。當晚,她先後以信用卡支付餐費62元、購買吹風機98元及行李箱799元,共涉及959元。被告約三個月後應警方要求到警署,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因貪念而犯案。她沒有刑事紀錄,學業及品格良好,並表現真誠悔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海
HKSAR v. HO CHEUK WAI
HKSAR v. CHEE TSUN YIN, JACKSON
HKSAR v. CHOW MAN L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浩德AMOS
被告人鍾浩德 Amos 面對一項串謀勒索罪,承認控罪及案情。2016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間,他與三名同謀策劃騙局,訛稱自己在深圳因欠債遭綁架、毆打及禁錮,並把流血照片透過WhatsApp傳給母親,要求她交付港幣120,000元。母親因懷疑真相而報警,拒絕付款及匯款。深圳警方其後在按摩場所尋獲被告人,發現他沒有受傷;被告人返回香港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串謀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啟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振邦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柏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芝
HKSAR v. LO KAI HO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僑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韋僑及第二被告人韋慶長均為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二人共同在北角一個住宅單位干犯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利用大廈外牆棚架攀爬至單位,以工具撬窗入屋及偷竊;第二被告人在單位外把風。戶主返家時撞破案件,第一被告人以硬物擊打男戶主前額後逃走。警方其後拘捕二人,並在其身上起回手錶、現金及飾物等失物。兩名被告人均承認控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