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浩德案 DCCC312/2018

虛構綁架索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16個月
串謀勒索罪成立,判囚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16/10/2018[2018] HKDC 13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浩德 Amo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浩德 Amos 面對一項串謀勒索罪,承認控罪及案情。2016年6月26日至7月1日期間,他與三名同謀策劃騙局,訛稱自己在深圳因欠債遭綁架、毆打及禁錮,並把流血照片透過WhatsApp傳給母親,要求她交付港幣120,000元。母親因懷疑真相而報警,拒絕付款及匯款。深圳警方其後在按摩場所尋獲被告人,發現他沒有受傷;被告人返回香港後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串謀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勒索罪的定罪後量刑,包括罪行嚴重程度、被告人以欺騙及親情施壓索款的因素、個人財政困難及背景的減刑作用、適時認罪折扣,以及是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索取心理報告。控方主張案件嚴重,辯方則請求輕判及考慮被告人的悔意、童年經歷與生活已經穩定。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勒索罪最高可判監禁14年,本案以虛構綁架、毆打及流血情節利用母親關愛以索取金錢,並因個人債務聯同他人犯案,屬卑劣而嚴重的罪行,須著重懲罰及公眾利益。被告人的童年心理及情緒問題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且多年來沒有重大問題,因此不需索取心理報告。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能有利,罪行性質亦不適合非監禁刑罰。法庭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處16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以及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2)條;並指出勒索罪沒有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串謀勒索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16個月即時監禁;法庭拒絕社會服務令及進一步心理報告。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是被告人的母親,利用親情虛構綁架及傷勢索款仍可被視為嚴重而卑劣的勒索罪。悔意、婚姻及穩定生活可作減刑考慮,但不足以取代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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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虛構自己被綁架向家人索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利用母親關愛、虛構被綁架及受傷並串謀索取金錢,罪行嚴重而卑劣;本案在認罪扣減後判處16個月即時監禁。

Q.串謀勒索罪最高刑罰是多少?
A.

判決指出勒索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實際刑期須視乎罪行嚴重程度及減刑因素而定,本案量刑起點為24個月,最後判囚16個月。

Q.有悔意及生活穩定可以免除監禁嗎?
A.

悔意、結婚及其後生活穩定可予減刑,但若罪行嚴重,仍可能需要監禁。本案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並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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