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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2/2018
C [2018] HKDC 131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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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3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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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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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浩德 AM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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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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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 年 10 月 16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 Mr Timothy Ch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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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Robert Lam,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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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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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鍾浩德 Amos(男)(33 歲)在本席前面對一項「串 S
謀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23(1)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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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和第 461 章《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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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權條例》第 2(3)及 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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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 2016 年 6 月 26 日至 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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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與符晉陽、符晉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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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國輝一同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
F 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 交出港幣 120,000 元。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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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今早承認控罪,並同意相關案情撮要,本席裁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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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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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據案情透露,本案受害人 X 是被告人的母親。由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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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在案發期間欠下本港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債項合共 58,000 元,
K 於是便連同控罪書中所提及的三名朋友一起串謀策劃騙局,訛稱自己 K
L 在深圳因為欠債遭壞人綁架,並被債主綁起及毆打致頭部及面部受傷, L
並將有關流血照片以 WhatsApp 訊息傳送給母親,要求母親付款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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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 元以換取被告人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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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 由於被告人母親在看過相關照片之後懷疑有關指稱之真 O
實性,加上她亦未能夠聯絡到被告人本人,於是決定報警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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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母親曾經收過對方的一些 WhatsApp 訊息,要求她帶錢前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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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但遭她拒絕。債主又要求被告人母親將錢匯至一銀行戶口,但她
R 亦十分機智,並反建議對方來港到她的家中收取現金。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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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案發期間,被告人亦曾經親自致電母親,表示自己現時
T 身處內地,並且催促她將款項存入賬戶之內,但亦遭她拒絕,期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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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曾有訊息通知被告人母親,說被告人曾經被毆打之後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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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到後期,控方第一證人收到訊息指其兒子已經遭債主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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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後被告人又再以 WhatsApp 聯繫母親,表示雖然已被釋放,但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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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卻拿走他的回鄉證,因此可能會再禁錮他,所以要求母親再一次考
F 慮將有關的款項現金拿到內地給他,但控方第一證人依然拒絕。最後 F
香港警方聯絡深圳警方,2016 年 7 月 1 日晚上,深圳警方就在深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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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按摩場所找到被告人,當時發現被告人身上並沒有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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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8. 2016 年 7 月 3 日,被告人返回香港時被香港警察即時拘 I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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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 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期間與控罪書上所指的其他 K
L 一干人士串謀干犯有關罪行。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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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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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已婚,在香港接受過中五教育程度。在被捕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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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無業,與父母親同居住於美孚。被告人沒有任何黑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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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1. 在 2012 至 2013 年期間,被告人曾經有三次被帶上法庭, Q
涉及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有關偷運奶粉到內地之控罪,而他就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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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因為「勒索罪」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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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 在減刑陳詞時,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向法庭作出詳盡的 T
求情,他指出被告人有一個比較不幸的童年,由於父母監管問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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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早於他就讀四年級時,他當時只有 10 歲就被送往兒童之家居住
C 過四年。當時因為媽媽患有嚴重心臟病,父親是一名任職懲教署之管 C
理高層。因為工作關係,父親對被告人無暇管教,而被告人在該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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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亦被證實患上強迫症及焦慮症,而且智商偏低。直至他 14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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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才離開兒童之家返回家居住。但居住了兩年之後,被告人又再
F 被送入元洲宿舍。由於被告人的童年往事,令致他在求學期間遭遇挫 F
敗,多次要重讀,直至 20 歲才能夠會考畢業,但成績亦是差強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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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大律師亦同時向法庭呈上三封求情信,一封由中華基督
I 教播道會奇恩堂一名主任牧師撰寫,另一封由被告人的母親,即本案 I
的受害人撰寫,而最後一封就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本席不打算在此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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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出有關求情信件的內容,有關傳道人的信件主要指被告人犯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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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深感後悔,而且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努力工作,因被告人本質並
L 不是大奸大惡,希望法庭能夠法內施恩處予輕判,令他重新投入社會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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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照顧家人。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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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於被告人母親亦在求情信件中指雖然今次被告人沒有
O 念親情,用了極卑劣的手法去意圖欺詐母親的金錢,但她始終對自己 O
的兒子不離不棄。信中亦見母親對自己兒子的行為作出了原諒,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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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庭解釋兒子是自年幼期間有一連串問題,今次鑄成大錯,母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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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兒子誤交損友,但母親認為被告人與現時太太結婚之後,已經有一
R 份固定工作,因此有信心被告人會重回正軌,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他一 R
S 個自新的機會。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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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至於被告人自己的信件,亦顯示被告人是已經知錯,痛改
C 前非,他亦明白自己誤交損友及用了一個錯誤方法來騙取母親的金錢, C
深感悔意,亦知道自己已鑄成大錯,但仍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自己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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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的機會而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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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6. 林大律師強調,有關勒索的案件並沒有量刑指引,因此法 F
庭可以因應案情及被告人本身的背景有酌情權盡量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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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林大律師亦曾經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人索取社會服務令
I 報告或心理報告。但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既然林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 I
過往十年已經再沒有心理的重大問題,他現時亦已經成長,在社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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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甚至已經結婚,所以本席認為並毋需要因為他年幼時一些心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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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的障礙再作出深究。無論如何,對於被告人今次犯案,本席並不
L 能夠見到當中與被告人年幼時間的情緒或心理問題關係而導致。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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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至於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本案性質實屬嚴重,本席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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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社會服務令為一個適合的判刑。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推薦被告人
O 接受社會服務令,本席亦需要考慮本案性質嚴重,為了公眾利益,不 O
能夠因為被告人自己的情況而將被告人判處社會服務令。雖然社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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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令本身也並不算是十分輕判,但無論如何,本席也認為並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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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量刑考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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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勒索罪」最高的刑罰為 14 年監禁。正如本席之前提及
T 案件是十分之嚴重。在本案,被告人因為個人的財政困難竟然接受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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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建議,利用母親對自己的關心,而訛稱自己在內地遭債主禁錮、
C 毒打,甚至受傷、流血,而企圖詐騙母親的金錢。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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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得知被告人父母親都已經退休,可想而知,就算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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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支付有關金錢,有關的金錢都是母親用作退休之用,而亦無任何證
F 據顯示被告人的家庭屬於一個富庶的家庭。因此,被告人純粹為了自 F
己個人欠債的問題,竟然連同一些壞朋友糾黨合謀欺詐母親,行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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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卑劣,本席認為必須予以嚴懲。不過,考慮過被告人在被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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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保釋期間,由於已經過了兩年時間,亦因為他與一位比他年長
I 的女士結婚之後已生活穩定,被告人現時的情況可顯示他已遠離以前 I
壞份子的影響。本席也被告知,被告人之後亦曾經有穩定的工作,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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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今次面對法律的程序,所以最後才辭掉一份本來收入穩定的中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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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工作。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最後酌情以 24 個月的監禁作
L 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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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後判處被告人 16 個月的即時監禁。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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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啟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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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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