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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智怡 PATRICIA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LBAUD ISABEL alias ELLIE HO
被告人 Isabel Jalbaud 又名 Ellie Ho,是寶國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的出口經理。鑽石供應商 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 將鑽石寄賣予寶國後,被告人拖延支付已售鑽石的款項及歸還未售鑽石,藉此要求供應商支付回佣。供應商代表其後分37次支付合共34,748.34美元的非法回佣,並按被告人指示製作兩套發票,掩飾實際收款及回佣安排。被告人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華及另三人
HKSAR v. LO TECK-ANN, WILLIAM
HKSAR v. CHEUNG TSZ KIN AND ANOTHER
HKSAR v. CHEE HOI SUEN, HENRY AND ANOTHER
第一被告 Chee Hoi-suen, Henry 及第二被告 Yu Man-chiu, Raymond 經審訊後被裁定十三項串謀詐騙罪罪成;第一被告另被裁定一項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9(2)條提出的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罪成。各項串謀涉及以誇大的紡織機械發票價值,使銀行透過信用證提供高於原本政策所容許的融資。交易涉及真實商業活動及鉅額歐元融資,兩名被告從中賺取佣金。銀行貸款及利息據悉均已償還,惟虛報發票增加了銀行的風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卓明
HKSAR v. MA HUNG CHIU
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AND ANOTHER
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立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明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明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國明及另一人
HKSAR v. CHAN OI L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銳輝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峯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清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錦廷
被告陳錦廷在職期間,與僱主其中一所代理公司的股東達成協議,按貨價百分之零點五收取款項,用以接待該代理公司的客戶。約一年半內,被告透過私人銀行戶口收取合共約246,407港元。被告經審訊後,三項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辯方指出,被告的直屬上司同意其收取款項,且部分款項可能確實用於招待客戶;控方則強調,被告私下收款會使僱主不知情,並造成對其他代理客戶的不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