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慕華
HKSAR v. TANG WING PIU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雲及另一人
HKSAR v. YAN CHEUK FUNG, JONATH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精祥 Stephen 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水務工程中的貪污。大判公司一名員工向二判公司的兩名被告人索取每月三萬元賄款,以換取工程得以「順利一點」進行。工程由2007年9月至2010年11月進行,兩名被告人期間發出33張支票,共支付99萬元。兩人均為5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並在案發後主動向廉政公署投訴,促成案件揭發。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HKSAR v. STANLEY LAWRENCE FREEDMAN AND ANOTHER
HKSAR v. STANLEY LAWRENCE FREEDMAN AND ANOTHER
HKSAR v. STANLEY LAWRENCE FREEDMA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精祥 STEPHEN 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人是新輝交通工程及建築有限公司的股東及董事,該公司承接中國化學工程香港有限公司水務工程的分判工程。中國化學工程的助理項目經理戴紀昌向兩名被告索取每月三萬元,聲稱可令工程順利進行。由2007年至2011年,兩名被告透過現金及支票支付合共99萬元。兩人其後主動向廉政公署投訴戴先生索取利益,廉署調查後反控兩人串謀提供利益。
HKSAR v. YAN CHEUK FUNG JONATHAN
被告 Yan Cheuk-fung, Jonathan 於案發時任職 HSBC 九龍城分行 Premier Relationship Manager,亦是 HSBC Life 的持牌保險代理人。他為年屆73歲的客戶 Chung Fook-lee 處理帳戶。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期間,被告六次向 HSBC Life 申請 RetireIncome Annuity Plans,表格均列 Chong Wong-tang 為受保人、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但約1,273.6萬港元保費實際由 Chung Fook-lee 的帳戶一次過轉出。被告沒有在表格中申報付款人與受保人或保單持有人的關係,因而被控六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
HKSAR v. DAVID ALAN BATEMAN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淑怡及另一人
HKSAR v. CHAE MAN TOCK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展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淑怡及另一人
HKSAR v. FAN YUNG CHEONG
被告Fan Yung Cheong自1971年起任職公務員,案發時為土地署助理署長。他在1987年至1995年間,隱瞞自己持有太古城一個住宅單位的權益,透過Nation King Investment Limited及虛假董事安排,提交虛假的租約及聲明,五次申領私人租住房屋津貼(Private Tenancy Allowance)。他合共收取超過160萬港元,並在廉政公署調查時承認控罪,及後全數歸還利益及利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德立
被告江德立原為星展銀行投資客戶經理,負責管理控方證人的投資戶口。證人在被告建議下投資約一億元並獲利,其後於2006年12月及2008年1月、2月,三次向被告支付合共一百三十萬元利益。被告違反銀行職員行為守則,沒有申報或拒絕收受款項。經審訊後,被告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