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滿權
DCCC1161/2017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5/8/2018[2018] HKDC 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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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K.M.C. 在泰國曼谷一間酒店房間內,對年僅十五歲多的 X 作出一連串性行為,包括觸摸胸部、以手指插入陰道,以及將陰莖插入陰道。X 當時與表姐及其他親屬同房,並曾明確要求被告人停止。事件後,X 向表姐透露經過,並在回港後報警;法醫未發現明顯傷痕,但在 X 身上發現與被告人相符的精液 DNA。被告人否認強姦及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承認猥褻侵犯,但控方不接受其認罪,因此案件經陪審團審訊。陪審團裁定強姦罪不成立,惟裁定非法性交罪成立。
六名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涉及十個貨櫃及電子產品、銅板等貨物;第二項為串謀處理已知或合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多個公司銀行帳戶內的大額港元、美元及英鎊款項。被告人先前提出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並被拒,現再次申請。第一、二、四至六被告人提出七項理由,第三被告人另提出三項理由,包括法律代表、內地取證、證人傳票、搜查令及缺席證人的問題。
第一被告朱明泉及第二被告駱愛群一同前往香港滙豐銀行,向銀行職員出示多份看似由滙豐銀行、美國花旗銀行及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文件,涉及極其龐大的金額。朱明泉聲稱文件可用以兌現及存入其本人及另一客戶的戶口,並出示其滙豐銀行卡。兩人其後再次到銀行跟進,警方到場後拘捕二人,並檢取合共58份文件。雙方承認所有文件均屬虛假。朱明泉另在手提袋內管有其中30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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