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KA YING
被告承認兩項罪名並被定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73條使用虛假文書,以及根據同一條例第75(1)條管有虛假文書。她以自己名下的滙豐信用卡購買兩個 Louis Vuitton 手袋,總值約13,400港元,其後銀行確認信用卡屬偽造。警方其後在她被捕及搜查時,發現六張信用卡,其中三張以她名義發出,另三張以他人名義發出,經分析均屬偽造。她稱信用卡由朋友交給她購物,否認知悉其虛假性。她沒有刑事紀錄,因經商失敗及遭商業夥伴欺騙而陷入財困,並表達真誠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