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和案 DCCC1375/2009

拍攝私密片段勒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兩項串謀勒索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1/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張家和與王琦合謀,利用被告與X先生之間的親密及性接觸,拍攝錄影片段並以公開片段相威脅,持續要求X先生交出金錢。X先生最終被迫交出超過七十萬元,並透過借貸及信用卡透支支付款項。其後,被告及王琦又向與事件無關的Y先生播放片段,暗示會公開內容、損害X先生及教會聲譽,藉此要求賠償。被告被裁定兩項串謀勒索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勒索罪的判刑。控方強調索款金額龐大、行為持續、有計劃並利用受害人的信任;辯方則指出被告並非主謀、沒有實際取得金錢、無刑事紀錄、學業及社會貢獻良好,並曾向警方提供協助。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勒索涉及持續恐嚇、侵犯私密及利用信任,對受害人造成長期恐懼,屬嚴重罪行。被告雖非主謀,卻是計劃不可或缺的一員,拍攝及提供片段是兩項串謀的核心。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實際取得金錢,不構成減刑因素;提供四份證人供詞亦不足以獲得合作扣減,因為扣減應基於已完成的實際協助,而非將來作證的承諾。法庭參考《盜竊罪條例》第23(1)、(3)條及相關判例,分別以四年半及三年為量刑起點,再作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George Hadjo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冠賢、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許榮、HKSAR v Chen Wei Li及HKSAR v Xie Chun Mei等勒索判例,確認勒索通常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法庭亦引用R v Ng Hon Kit及R v Ho Chun Keung,指出合作扣減以實際完成的協助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勒索罪分別判監三年半及兩年。第四項控罪其中六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兩名受害人及持續索款令刑期須部分分期執行。被告的良好背景、無刑事紀錄及審訊配合各獲六個月扣減,但未能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拍攝私密片段向人索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持續以私密片段威脅、利用信任及造成重大金錢損失,屬嚴重勒索行為。本案兩項串謀罪合共判處四年監禁。

Q.沒有收到勒索款項會否減刑?
A.

法庭裁定,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實際取得金錢,但其拍攝及提供片段是串謀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沒有把此事視為減刑因素。

Q.向警方提供證人供詞可否獲減刑?
A.

合作扣減取決於已完成的實際協助,而非將來作證的承諾。雖然被告提供四份供詞,法庭仍沒有因此扣減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