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JANG YOUNGSU
被告 Jang Youngsu 是南韓公民,於2013年8月24日乘飛機抵達香港。他在香港國際機場因使用不適用於他的入境櫃位而與職員爭執,其後三名執行反恐巡邏的警員到場,其中一人持有已上膛的 MP5 衝鋒槍。控方指被告伸手抓住槍身並將槍拉向自己,警員制止後被告道歉。被告承認曾飲酒,但稱自己只是想依韓國習俗輕拍警員手臂以示歉意,否認曾企圖取槍。控方依賴目擊警員及入境主任的證供和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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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Jang Youngsu 是南韓公民,於2013年8月24日乘飛機抵達香港。他在香港國際機場因使用不適用於他的入境櫃位而與職員爭執,其後三名執行反恐巡邏的警員到場,其中一人持有已上膛的 MP5 衝鋒槍。控方指被告伸手抓住槍身並將槍拉向自己,警員制止後被告道歉。被告承認曾飲酒,但稱自己只是想依韓國習俗輕拍警員手臂以示歉意,否認曾企圖取槍。控方依賴目擊警員及入境主任的證供和閉路電視片段。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情涉及一名72歲女子接到電話,被要求支付250,000港元以釋放其兒子;被告受一名叫「Hak Lo」的人安排來港,並獲告知收取由該名老婦因受騙而交出的款項。警方安排交付假鈔袋,被告在醫院附近向受害人詢問是否帶來款項時被捕。被告在港不足三日,未有參與電話詐騙,只負責收取款項,預期報酬為人民幣600至700元。
四名被告涉及刑事損壞及駕駛罪行。2012年11月26日,D3及D4持鐵撬砸毀受害人Sung女士用以運送飯盒的輕型貨車擋風玻璃及後視鏡;D2負責把風,D1則駕車接應及逃走。四人其後乘坐RE 7089高速離開,警方截停車輛並發現兩把鐵撬。D1另承認超速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D3及D4在審訊首日承認刑事損壞罪,並在其後為控方作證。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未有依指定歸押罪。他在2003年購入 Vision Court 物業時,提交虛假的銀行月結單、報稅表及僱傭證明,以向中國銀行及發展商申請總額263萬元的按揭,並期望取得現金回贈。申請未獲批,銀行及發展商均無損失。案件於2004年排期審訊後,被告缺席並離港約八年十一個月,於2013年返回香港並投案。他解釋離港是為照顧患病父親,父親去世後便回港面對法律程序。
Madam Sung在大埔科學園建築工地出售及配送飯盒。她曾向一名男子支付保護費,後因另一攤檔開始營業而拒絕繼續付款。2012年11月26日,她的輕型貨車PA 6035遭兩名持撬棍、戴口罩的男子破壞。控方指D3及D4砸毀車輛,D2在旁把風,D1駕駛接應車輛逃離。警方不久截停該車,車內發現撬棍、口罩及手套。D1及D2否認控罪,D3及D4認罪並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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