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YIU CHUN YU
被告 YIU Chun-yu 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警方於2015年11月20日凌晨在尖沙咀一個商業單位搜查,發現被告與另外八人,以及含有8.90克可卡因和0.18克氯胺酮的毒品。被告承認朋友「Ar Wai」安排他居住於該處並向客戶出售毒品,每包收取400元,自己賺取50元;他已出售八包,所得約3,000元交給「Ar Wai」。另一項保管沙發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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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YIU Chun-yu 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警方於2015年11月20日凌晨在尖沙咀一個商業單位搜查,發現被告與另外八人,以及含有8.90克可卡因和0.18克氯胺酮的毒品。被告承認朋友「Ar Wai」安排他居住於該處並向客戶出售毒品,每包收取400元,自己賺取50元;他已出售八包,所得約3,000元交給「Ar Wai」。另一項保管沙發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被駁回。
被告 Cheung Yu-kit 承認三項非禮他人罪、一項刑事恐嚇罪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受害人X於2009年透過社交媒體認識被告;被告其後在2011年至2013年間三次在住所觸摸當時13至15歲的X的陰莖,並拍攝其裸露身體。2014年,被告以公開照片作威脅,要求X接聽電話及與其見面。警方搜查被告住所,在電腦、手機及記憶卡發現17張照片及18段影片,均屬第一級兒童色情物品。被告無案底並認罪,辯方請求考慮年輕、悔意、延誤及X的求情信。
被告因串謀處理明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被定罪。Aurdin Ltd.於2014年1月成立,被告其後成為唯一董事及銀行賬戶唯一簽署人,並在香港開立公司賬戶及啟用網上銀行。2014年2月至7月期間,賬戶收取來自多國的款項,合計約港幣602萬元,隨後迅速轉往其他國家;其中兩筆款項確認來自投資詐騙受害人。被告僅參與開立賬戶及交出控制權,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或其後款項分配。
被告 Vignesh RAMADOSS 面對一項串謀處理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2014年2月,他成為 Aurdin Ltd. 的董事及唯一股東,並在 HSBC 開立公司多幣種帳戶,自己是唯一簽署人及獲授權使用者。其後,帳戶在短期內接收來自海外的款項,並迅速轉出;總額包括港幣48,839.27元、美元722,771.77元及歐元38,110.17元,約值港幣602萬元。被告稱自己以為來港求職,受人誘使簽署文件,不知道帳戶用途。
被告人王業龍是受害人X的籃球教練。X案發時年僅12歲,被告人明知其年齡,並曾與她透過WhatsApp聯絡及在其住所、車輛內接觸。控方指被告人在不同日期對X作出猥褻侵犯。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展開法律程序;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第二項涉及被告人在車內親吻X、隔衣及伸入衣服觸摸其胸部,並觸碰其陰部。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有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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