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CHAN KUEN
DCCC284/2017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asewell2/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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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MOK KEVIN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受害人X案發時年僅15歲。被告曾在住宅大廈樓梯尾隨X,戴上口罩,並在大廈二樓從後拉倒及掩住她的口部,再隔着校服撫摸其乳房約5至10秒。此前及其後,被告亦曾尾隨X,並在另一次企圖接近她時因她及時關門而未能進入。被告被捕後承認行為,並承認曾計劃再次犯案。
被告承認共22項控罪,包括2016年5月至11月期間的21項欺詐罪,以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欺詐罪涉及總額港幣252,452元:其中17項是被告在社交媒體刊登出售手機的虛假廣告,收取款項後沒有交貨;另外4項則是他向朋友謊稱可低價出售或投資手機,收款後失聯。警方在被告襪內搜出0.30克冰毒,他承認供自己吸食。被告有多項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定罪紀錄,並曾自願向警方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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