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52/2016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6 年第 1052 號 E
---------------------
F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D1)譚文彪(又名譚劍雄) H
(D2)胡銘雄
I I
(D3)陳惟恆 Max
J J
(D4)譚釗明
K ---------------------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L L
日期: 2017 年 7 月 12 日上午 09 時 38 分
M M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林浩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s Cheung & Liu, N
Solicitors 轉聘,代表第二被告
O O
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M/s Ivan Tang & Co
P P
轉聘,代表第三被告
Q 控罪: [2]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Q
R (Conspiracy to assist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R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S S
T T
U U
CRT29/12.7.2017 DCCC 1052/2016/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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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4]沒有就汽車的改動通知運輸署署長(Failing to B
notify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of
C C
alterations to a motor vehicle)
D D
[5]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E --------------------- E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控罪
H 答辯 H
I I
1. 第二項控罪訴 D1 至 D4,D1 及 D4 認罪,D2 及 D3 否認
J J
控罪。第四項控罪訴 D2,D2 否認控罪。第五項控罪訴 D3,D3 否認
K 控罪。 K
L L
第二項控罪罪行陳述(訴 D1 至 D4)
M M
N 2. 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違反香港法 N
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7D(1)(a)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
O O
第 159A 及 159C 條。
P P
Q 第二項控罪罪行詳情 Q
R R
3. D1 至 D4 於 1/8/2016 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
S S
詳的人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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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四項控罪罪行陳述(訴 D2) B
C C
4. 沒有就汽車的改動通知運輸署署長,違反香港法例第
D D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18 (1)及 60(1)條。
E E
第四項控罪罪行詳情
F F
G 5. D2 於 1/8/2016 在香港,身為一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PS G
H 3189 的私家車)的登記車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立即採用運輸署署 H
長指明的表格,通知該署長一項對該車輛登記文件內及車輛牌照內記
I I
載 事 項 的 準確 性 有 影響 的 情 況或 事 件, 即 該 汽 車不 再 裝 有號 碼
J J
D15Z9-1001448 的引擎。
K K
第五項控罪罪行陳述(訴 D3)
L L
M M
6. 危險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N 37 (1)條。 N
O O
第五項控罪罪行詳情
P P
Q
7. D3 於 1/8/2016 在香港新界元朗元朗舊墟路 29 號鐘聲學校 Q
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PS 3189 的私家車。
R R
S 控方案情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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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8. 控辯雙方呈交的《承認事實 I》(P1)包括以下內容(以 B
斜體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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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9. 1/8/2016 約 0727 時,D3 駕駛私家車 PS 3189 於山貝村方
E 向由山貝路駛入元朗舊墟路向南行駛,警員 5022 駕駛警方輕型客貨 E
車 RG 6197 駛至元朗舊墟路南行線鐘聲學校附近作出阻截,另一輛警
F F
方私家車 TC 2093 亦停在 RG 6197 旁協助阻截。警員 5022(PW2)
G G
在庭上說,他駕駛 RG 6197 見到 PS 3189 約在前方 30 米外,於是逆
H 線在 PS 3189 的行車線急停,目的是阻截 PS 3189;PS 3189 到達時, H
I
RG 6197 剛剛停定,PS 3189 收擎不及撞到 RG 6197,兩車車頭有些 I
損毀。
J J
K 10. 警員 3810 與隊員從 RG 6197 下車向 PS 3189 作出調查, K
L
要求司機 D3 下車,但 D3 不合作及雙手扭動軚盤,警員 3810 基於安 L
全理由用手鎚打碎司機座位玻璃窗,拔去車匙並把 D3 帶出車外,D3
M M
掙扎但被制服並拘捕。
N N
O
11. 車上前乘客座位的一名越南籍人士是“以擔保代替羈留” O
即表格 8 持有人,車的後座有 4 名越南籍未獲授權進境人士。
P P
Q 12. 同日約 0808 時,偵緝警員 34834 在現場以安排未獲授權 Q
R
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拘捕 D3。 R
S S
13. 在另一位置較早時,即同日約 0731 時,D1 駕駛私家車
T TK 9706 於山貝村方向由山貝路駛入元朗舊墟路向南行駛,高級警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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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8138 駕駛警方車輛前往阻截。因路面車多,TK 9706 停下,高級警 B
員 58138 把車駛至 TK 9706 右邊停下,阻止其開動。警方人員向 TK
C C
9706 作出調查,D1 下車向車尾方向逃跑,但被高級警員 58138 制服
D D
並拘捕。
E E
14. TK 9706 被截查時,D2 坐在 TK 9706 的前乘客座位,5 名
F F
越南籍未獲授權進境人士坐在後座位。
G G
H 15. 警員 3816 數次要求 D2 下車,但 D2 未有理會,於是警員 H
3816 用手鎚打碎左前乘客座位玻璃窗,並開門把 D2 拉出,D2 掙扎
I I
但被制服並拘捕。
J J
K 16. 同日約 0805 時,偵緝警員 6145 在現場以安排未獲授權進 K
L
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拘捕 D2。 L
M M
17. PS 3189 被警方看管直至運輸署驗車主任檢驗,檢驗結果
N 是當時其引擎編號為 D15B-2853666,與 PS 3189 的車輛登記細節證 N
明書上登記的引擎號碼 D15Z9-1001448 不符。D2 沒有通知運輸署署
O O
長引擎號碼有變一事。運輸署驗車主任李章榮(PW1)在庭上說,運
P P
輸署有要求政府驗車中心驗車主任當檢驗六年以上車齡的車輛時,核
Q 對車輛的引擎號碼是否與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上所列一樣,他了解驗 Q
R
車主任未必就每輛車都會這樣做,車輛的引擎號碼也未必是打開車蓋 R
就可見到,有時要專業人士才知在那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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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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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8. 控方申請將 D3 的一份補錄警誡供詞(PP5)1、兩份錄影 B
會面記錄呈堂(PP8 及 PP10)2,辯方反對,理由是這些供詞是在 D
C C
3受到威逼、利誘、暴力及酒醉尚未清醒的情況下錄取的。本席就此
D D
特別事項進行聆訊,D3 作供,不傳證人。本席認為 D3 從來沒有受到
E 威逼、利誘或暴力對待,但在補錄警誡供詞階段確有可能是酒醉尚未 E
F
清醒,其後兩份錄影會面記錄則是在酒醒情況下錄取的,庭上播放的 F
錄影過程清楚反映這點。本席拒絕接納該份補錄警誡供詞(PP5)呈
G G
堂,批准將兩份錄影會面記錄(P8 及 P10)呈堂。
H H
I
19. 第一份錄影會面記錄(P8)涉及懷疑他串謀協助未獲授 I
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他說案發前一至兩個月,他在元朗的酒
J J
吧認識一人阿 B,阿 B 知道他無事做,正領取政府的傷殘津貼,於是
K
叫他開車載人,以人頭計給他 200 元;他在案發當日早上 5 或 6 時收 K
L 到阿 B 的電話叫他出車,謂車完人後會聯絡他;他從朗屏邨與舅仔會 L
合取用 PS 3189,這車屬於舅仔,他載舅仔去到山貝河畔,停車後舅
M M
仔下車離開,有五至六名與他並不相識、黃皮膚、黑頭髮、似中國人,
N N
但不知國籍的男(或者也有女)登上 PS 3189,前座乘客用不純正口
O 音的廣東話指示他開車,他便開車,該人亦指示他駕駛的方向,其他 O
人沒有講話;早一晚他喝醉了,案發時仍有醉意。
P P
Q Q
20. 第二份錄影會面記錄(P10)涉及懷疑他危險駕駛,他說
R 警車突然逆線行車及急停,引致他未能及時剎停 PS 3189,否認危險 R
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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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1/8/2016 上午 8 時 13 分至 8 時 28 分錄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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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辯方案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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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D2 及 D3 就主體案情作供,不傳證人。
D D
E 22. D2 就第四項控罪(沒有通知運輸署署長引擎有變 )的說 E
法是他約在 4/2015 以$8,000 買入車齡超過六年的二手車 PS 3189,其
F F
後拿去政府驗車中心檢驗以獲得合格證明書來續行車證,4/2016 也拿
G G
去檢驗一次才獲續行車證;他對驗車中心的事情沒有經驗,他一直沒
H 有換過引擎,兩條車匙分別由他自己及姐夫保管,姐夫也有用車。 H
I I
23. D2 就第二項控罪(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
J J
的旅程)的說法是案發當日早上他駕駛 PS 3189 去朗平邨接姐夫 D3
K 一起開工,約定在朗平邨 OK 便利店等候,他到達 OK 便利店後下車 K
買早餐,回來見到 D3 已坐在司機位,不覺 D3 滿身酒氣,D3 要當司
L L
機,他便讓 D3 駕駛,目的地是山貝村的一間士多,他們一起裝修該
M M
士多,他們認識士多老闆(D1);PS 3189 在去到山貝村村口的空地
N 停車,他下車行入士多,中途 D1 迎面行來,叫他回去,他於是回到 N
O
村口空地,不見 D3 及 PS 3189。D1 與一些人到達空地,D1 登上 TK O
9706 的司機位,並說順路載這些人去西鐵站,D2 不認識這些人,以
P P
為 D1 會順路食早餐及買工料,於是登上前乘客位,這些人的衣著及
Q 行裝沒有異樣,也沒有講話,D1 開車不久便被警察截停及拘捕。 Q
R R
S S
T 2
1/8/2016 下午 1 時 29 分至 2 時正錄取第一份,下午 2 時 09 分至 2 時 18 分錄取第二份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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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4. D3 就第二項控罪(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 B
的旅程)的說法是第一份錄影會面是在威逼、利誘、暴力及酒醉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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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下錄取,內容全不可靠,最關鍵的是沒有人說會給他以人頭計
D D
$200 運載這些人;案發當日早上沒有睡夠兼酒醉尚未清醒便被太太
E 喚醒去會合 D2,然後與 D2 一起去做 D1 的工程。他在村口空地停車 E
F
後,D2 即時落車,不知去了那裡,他行入村時見到 D1 迎面而來,叫 F
他載一些人去西鐵站,D1 沒有說這些是甚麼人,他不知為何 D1 叫他
G G
載他們去西鐵站而不是在士多開工;他回到空地取車(PS 3189),
H
看見四男一女,意會是 D1 叫他載的那些人,他從未見過他們,他們 H
I 的衣著沒有異樣,他登上司機位後,他們便陸續上車,旁邊的男乘客 I
以不純正口音的廣東話指示他開車出到去路口轉左,行車不久他便被
J J
警察截停。
K K
L 25. D3 就第五項控罪(危險駕駛)的說法與他的第二份錄影 L
會面一樣,否認危險駕駛。
M M
N 本席的觀點 N
O O
26. 控辯雙方提交書面陳詞,作出少量口頭補充。
P P
Q 27. 本席認為全部控方證人的證言真確可靠。 Q
R R
28. 就第二項控罪(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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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而言,本席認為 D2 的行為相當可疑,但控方證供未及毫無合理
T 疑點準則,本席不能定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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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9. 梁大律師陳詞3指 D3 是在酒醉情況下運載未獲授權進境 B
者,未必能作出努力查明其身份。本席認為 D3 在庭上所說當日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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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細節顯示他清楚知道甚麼事情發生。
D D
E 30. D3 的傷勢是由掙扎所致,酒醉是很久之前的事,他在錄 E
影會面中所說的情況是實情,沒有受到酒精影響。
F F
G G
31. 本席認為 D3 在第一份會面記錄中所述是實情,D3 在庭
H 上的證言並不可信,本席信納他同意運載這些身份及來歷不詳人士是 H
因為可獲以人頭計$200 酬勞。
I I
J J
32. 根據《入境條例》(Cap. 115)第 37D 條:
K K
任何人如能證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並在合理努力
L 下不能發現 L
(a)其被運輸工具運載或其旅程乃構成控罪標的之人,是未
M 獲授權進境者;或 M
(b)與其控罪有關的運輸工具,載有或會載有未獲授權進境
者,
N N
即不得裁定他犯第(1)款所訂的罪行。
O O
33. 本 席 認 為 D3 未 能 在 或 然 性 權 衡 標 準 ( balance of
P P
probabilities)證明“他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及“並在合理努力
Q 下不能發現 ”他載的是未獲授權進境者。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 Q
R
證明 D3 與 D1 串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D3 罪名 R
成立。
S S
T 3
第 15 – 19 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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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就第四項控罪(沒有通知運輸署署長引擎有變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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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律師陳詞指 D2 有權依賴驗車主任核對引擎號碼,可算合理辯解。
D D
E 35. 根據《刑事訴訟程條例》(Cap. 221)第 94A 條: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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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指稱犯某罪行的公訴書、控告、申訴或告發,無須
否定對訂立該罪行的法律的實施的任何例外規定或豁免
G G
或限制。
(2) 為免生疑問,特此宣布在刑事法律程序中
H (a) 控方無須藉證據否定本款適用的任何事宜;及 H
(b) 謀求利用上述事宜的人有責任舉證證明上述事宜。
I (3) 本條適用於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 I
(4) 第(2)款適用的事宜指任何…合理的…辯解…或其他相
J 類事宜。 J
K 36. D2 購買 PS 3189 時沒有核對其引擎號碼,若當時已改變 K
L 的話,便應通知運輸署,這是他自己冒險觸犯法例,其後他交車到驗 L
車中心檢驗,他對驗車中心的工作沒有經驗,這表示他不知道驗車中
M M
心會否核對引擎號碼,或只是搬字過紙;本席認為他不能依賴不知道
N N
會否發生的事情作為“合理辯解”,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這
O 項控罪的全部元素,D2 罪名成立。 O
P P
37. 就第五項控罪(危險駕駛)而言,D3 的駕駛方法及態度
Q Q
完全正常,沒有不小心之處,遑論危險駕駛,危險駕駛的反而是在逆
R 線急停的 RG 6197 的警員 5022。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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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8. 總括來說,D3 就第二項控罪罪成,就第五項控罪無罪釋 B
放;D2 就第二項控罪無罪釋放,就第四項控罪罪成。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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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葉佐文 ) E
區域法院法官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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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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