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Sin Yan Elsie HCPI1092/2015
團隊遊戲跌倒能否向僱主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ai Sin Yan Elsie 訴 Tata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harwaney法官 (Mohan Bharwaney)
案情摘要
原告是Tata HK僱用的區域銷售經理,於2012年10月18日在新加坡參加Tata集團的團隊建設活動。她在「Mini-Legs」遊戲中攀上隊友背部後跌倒,當晚到醫院接受檢查。她指稱隊長Verma多次要求她攀上危險的人梯,導致背部及精神損傷,並主張Verma疏忽及Tata HK須負轉承責任。Tata HK承認她曾跌倒一次,但否認三層人梯及多次墜落的說法,並質疑其傷勢及症狀被誇大。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Verma是否對隊員負有謹慎責任並違反該責任;Playlor及Tata HK是否疏忽;Tata HK是否須就Verma承擔轉承責任或不可轉授的僱主責任;原告所稱身體及精神傷害是否由事故造成,以及損害額應如何評定。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Verma作為隊長,對隊員負有合理謹慎責任,但責任標準取決於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傷害嚴重程度及採取預防措施的難易。原告只證明曾從Siu背部跌落一次,跌幅約三英尺;該風險及可能傷害輕微,Verma沒有責任阻止該行為,故沒有疏忽。Playlor的教練亦無疏忽。Tata HK雖負有不可轉授的安全工作制度責任,但已合理依賴Tata Singapore聘用合資格的Playlor,因此沒有違反責任。原告對人梯及症狀的重大誇大亦削弱其精神損害主張。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Ip Man Shan Henry 訴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No 2)說明不傳召可取得證據時不利推論的原則,但認為本案無須作出推論。Kondis及McDermid說明僱主的不可轉授責任;A (A Child)說明向僱員提供合適第三方服務可履行相關責任。Chiu Man Chi及Pak Siu Hin Simon協助評定類似身體損傷的精神痛苦、喪失生活便利及失去生活功能賠償。
裁決與命令
原告對Tata HK的申索被駁回。法庭作出訟費暫准命令,由原告支付Tata HK訟費;如未能協議,則予以評定。原告自己的訟費依《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判決區分僱主不可轉授的安全責任與第三方實際提供服務的責任;僱主可藉合理選用合資格承辦商履行安全制度責任。專家意見必須建基於完整、可靠的事實,而非不加審查地接受當事人的主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加公司團隊遊戲跌倒受傷,能否向僱主索償?
法庭認為僱主須提供安全的活動制度,但本案活動由合資格的外聘公司管理,且原告只證明輕微一次跌倒,故沒有證明僱主疏忽,申索被駁回。
Q.僱主聘用外判公司辦活動後,仍須為意外負責嗎?
僱主不能完全轉授提供安全工作制度的責任,但可合理依賴合資格承辦商履行該制度。本案Playlor並無疏忽,故Tata HK不須負責。
Q.原告誇大跌倒次數及傷勢會否影響人身傷害申索?
會。法庭認定原告誇大人梯高度、跌倒次數及精神症狀,並不接納相關專家意見;即使按較輕傷勢估算,預付款亦已超過可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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