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WING KWONG DCPI343/2017
僱主未提供工作平台致工人墮下能否索償?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NG WING KWONG 訴 TAM CHI WING trading as WING FUNG ENGINEERING CO. 及 TCN AIRCONDI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大為
案情摘要
原告人 NG WING KWONG 自2012年起受僱於第一被告人 TAM CHI WING,任職冷氣技工。2014年3月17日,他在第二被告人 TCN AIRCONDITION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承判的工程地點工作,站在約四米高的木梯頂端安裝冷氣機時,因木梯搖晃而跌下,右手臂骨折及背部受傷。他稱曾要求僱主提供工作平台但未獲提供。第一被告人否認責任但缺席審訊;第二被告人此前已被判須負責意外,亦沒有出席本次審訊。原告人接受治療及長期病假,之後無法再任冷氣技工,轉做入油員及保安員。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有否違反僱主的謹慎責任,包括提供安全工作平台及確保安全措施獲遵守;僱員補償訴訟中記錄的不爭議背景事實,是否阻止僱主在其後傷亡申索中爭議意外成因;以及原告人的傷痛、收入損失、謀生能力損失及專項損害賠償應如何評估。
判決理由
僱主須採取合理措施提供安全工作制度、合適設備、指示及監督,並確保安全措施實際執行;責任並非絕對。法庭認為僱員補償訴訟只記錄事故背景,且當時未裁斷意外成因或疏忽,故既判事項 (res judicata) 及爭點禁反言 (issue estoppel) 不妨礙第一被告人在本案提出抗辯。惟第一被告人缺席作供,未能證明曾提供鋁架工作台;原告人證供清晰可信,照片亦顯示現場使用木梯且沒有安全裝備。即使曾提供裝備,欠缺監督仍構成違責。法庭並按醫療、職業及實際就業證據評定損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援引 Wilson & Clyde Coal Co Ltd v English,說明僱主對安全工作制度的責任;Winter v Cardiff Rural District Council 說明日常工作可在適當情況下由僱員自行判斷方法。Mohammad Amjad v John M Pickavant & Co 及 Amjad v Wong Yui Cheong 說明僱員補償裁決未必就傷亡訴訟中的疏忽爭點產生禁反言。損害賠償評估亦參考 Lawati Bhawani Bikram 及 Lam Chan Hung 等案。
裁決與命令
原告人勝訴。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須共同及各別支付港幣530,407.84元,另加判定利息;其中已扣除僱員補償金港幣172,612元。法庭亦命令被告支付相關訟費,部分訟費責任由兩被告共同及各別承擔。
判決啟示
僱員補償案件中未曾爭議或裁斷意外成因的背景事實,不會當然阻止僱主在後續傷亡訴訟中爭議疏忽責任。僱主即使提供安全設備,仍須監督員工使用並確保安全制度落實。法庭評估工作能力損失時,可在醫學意見以外考慮實際工作要求及就業可行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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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主沒有提供工作平台,工人墮下受傷可以索償嗎?
僱主須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制度及合適設備。本案工人從木梯墮下受傷,法庭認定僱主違反謹慎責任,判兩被告共同及各別賠償港幣530,407.84元及利息。
Q.曾在僱員補償案記錄意外經過,之後還能否爭議疏忽責任?
若先前裁決只記錄不爭議背景,沒有裁斷意外成因或疏忽,並不必然阻止其後提出抗辯。本案法庭認為第一被告可提出抗辯,但因證據不足而判其須負責。
Q.工傷後不能回原職,收入損失如何計算?
法庭可考慮傷勢、原職的實際體力要求、專家意見及受傷後收入。本案認定原告不能再做冷氣技工,按其原有及其後收入差額評定審訊前收入損失,並判總賠償港幣530,40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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