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索償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Wong Hin Chuen 訴 Wang On Majorluck Limited DCPI58/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ong Hin Chuen v Wang On Majorluck Limited &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暫委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Eric Tam)
案情摘要
原告人於市場內滑倒受傷,並對市場營運商(第一被告)、清潔承辦商(第二被告)及肉檔經營者(第三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索償。法庭早前裁定第三被告須對意外負上全部責任,原告人亦須承擔15%的共同疏忽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責任。第三被告不服裁決,就法律責任認定、共同疏忽比例及訟費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人證人陳述書中關於豬肉殘渣來源的描述是否構成事實錯誤;(2) 法庭考慮「濕滑地面」是否屬於未經訴辯的爭議點;(3) 共同疏忽比例的裁定是否合理;(4) 判令第三被告支付其他被告訟費的酌情權是否運用不當。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儘管原告人證人陳述書部分內容在庭審中有所澄清,但法庭對第三被告責任的認定是基於意外後雙方的對話及第三被告員工清理地面的行為,而非單憑該陳述書。關於訟費,法庭指出第三被告在抗辯中將責任推卸予其他被告,導致原告人有合理理由將其一併列為被告,故維持原判。法官強調,上訴申請未能證明原審判決有合理勝訴機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Leung Cheuk Hin v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DCPI 682/2010)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三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相關命令於14天後轉為絕對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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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何法庭認為原告人有理由同時控告多名被告?
因為第三被告在抗辯過程中將責任推卸予其他被告,且原告人指控市場地面濕滑及有豬肉殘渣,將所有相關方列為被告是合理的預防措施。
Q.法庭是否因為原告人證人陳述書的錯誤而推翻裁決?
沒有。法庭認為責任認定是基於意外後的對話及清理地面的事實,而非單憑該陳述書,因此該錯誤並未對第三被告造成實質不公。
Q.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後,訟費應由誰支付?
法庭下令申請失敗的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並獲批大律師證明書 (certificate for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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