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期間呈交補充誓章是否獲准?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訴 Sit Pan Jit HCA382/2009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原告呈交補充誓章,因其不構成不公。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arlene Ng18/2/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Sit Pan Ji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吳美玲 (Marlene Ng)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星展銀行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在與被告 Sit Pan Jit 的訴訟中,於審訊期間申請呈交一份由銀行職員 Lee Tiong Min 簽署的誓章 (affirmation),旨在解釋銀行電話錄音系統的運作方式,並釐清錄音檔案中嵌入的日期代碼 (Numerical Code)。被告起初反對呈交該誓章,認為原告在審訊中途才提出,屬突襲行為,且質疑銀行未能證明錄音日期準確。法庭最終批准呈交該誓章,並給予被告時間核對相關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告在審訊期間申請呈交補充誓章以解釋銀行紀錄的日期,是否符合《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38號命令第2條的規定;(2) 該誓章是否符合《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 第20條關於銀行紀錄 (banker's record) 的呈堂要求;(3) 呈交該誓章是否會對被告造成不公或偏見。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涉案錄音檔案早已披露且真實性未受爭議,該誓章僅旨在解釋錄音系統的機械運作及日期編碼,並非引入新證據。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38號命令第2條,法庭有酌情權批准呈交誓章。此外,被告在審訊中承認對錄音日期並無實質爭議,且法庭已給予被告時間進行交叉核對 (Cross-Reference Exercise),故呈交該誓章並未對被告造成任何不公。法庭亦指出,即使不完全符合《證據條例》第20條的嚴格要求,該誓章仍可作為解釋銀行紀錄程序的輔助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原告呈交 Lee Tiong Min 的誓章。關於訟費,法庭頒下暫准命令 (costs order nisi):原告須支付被告因該申請產生的訟費,而被告亦須支付原告因其反對該申請而產生的訟費,兩者均須評定,並證明為兩名大律師之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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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銀行在審訊中途才提交解釋錄音的誓章,法庭會批准嗎?
A.

會。法庭認為若該誓章僅解釋銀行系統運作,且不對被告造成不公,法庭有酌情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RHC) 第38號命令第2條批准呈交。本案中,法庭批准了原告的申請。

Q.如果被告對銀行紀錄的日期有爭議,應該怎麼辦?
A.

被告應要求法庭給予時間,透過交叉核對 (Cross-Reference Exercise) 原始文件來驗證日期。若核對後發現無實質爭議,則無需繼續爭辯,以符合程序經濟原則。

Q.《證據條例》(Evidence Ordinance) 第20條對銀行紀錄有什麼要求?
A.

該條例規定銀行紀錄需證明是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製作,且由銀行保管。若涉及電腦紀錄,還需證明電腦運作正常及有防干擾措施。本案法庭認為,即使未完全符合嚴格要求,誓章仍可作為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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