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製造噪音是否構成私人滋擾?

So Kwok Yan Bernard 訴 Lau Wing Chung DCCJ2343/2012

申索得直
被告違規製造噪音,須賠償原告。
區域法院(民事)His Honour Judge Andrew Li19/3/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o Kwok Yan Bernard v Lau Wing C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樹旭法官 (His Honour Judge Andrew Li)

案情摘要

原告與被告為鄰居,分別居住於沙田 Pristine Villa 的 7C 室及 8C 室。原告自 1997 年起居住於該處。被告及其家人於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期間租住 8C 室。原告指控被告自遷入後,單位內經常傳出重物撞擊、拖拉家具及腳步聲,且頻繁發生於深夜或清晨,嚴重干擾其生活。原告曾多次向管理處投訴,並曾因噪音導致的焦慮症求醫。被告則全盤否認指控,辯稱噪音並非來自其單位,且其生活方式簡單,並無製造滋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單位產生的噪音是否構成普通法下的私人滋擾 (private nuisance);(2) 被告是否違反了大廈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中關於禁止造成滋擾或煩擾的條款。被告辯稱其活動屬合理使用物業,且原告未能證明噪音源自其單位。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私人滋擾的判斷標準在於干擾程度是否超出了鄰居間應有的合理容忍限度。法官認為原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其投訴獲管理處紀錄、手寫筆記及精神科醫生報告支持。儘管雙方專家報告均不理想,法官仍接納原告專家關於噪音源自被告單位的觀察。法官引用 Capital Prosperous Ltd v Sheen Cho Kwong [1999] 1 HKLRD 633,指出需在被告的合法使用權與原告的安寧享受權之間取得平衡。被告未能證明其活動合理,且其刻意破壞聯合測試的行為削弱了其抗辯的可信度。因此,噪音已構成滋擾及違反公契。

引用案例與條文

Capital Prosperous Ltd v Sheen Cho Kwong [1999] 1 HKLRD 633 (滋擾的合理性測試); Tod-Heatly v Benham (1888) 40 Ch D 80 (「煩擾 (annoyance)」的定義); Hixcox Syndicates Ltd v The Pinnacle Ltd (未經匯報,2008年1月25日) (舉證責任的轉移)。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勝訴,被告須支付雙方早前協議的損害賠償金 50,000 港元。此外,被告須支付原告的訟費,並獲發大律師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私人滋擾訴訟中,若原告已證明存在干擾,舉證責任會轉移至被告,由其證明其活動屬合理及已採取適當措施。此外,法官嚴厲批評了專家證人過度偏袒委託人而忽略協助法庭的職責,並指出刻意阻撓聯合測試的行為會導致法庭作出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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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樓上鄰居經常發出噪音,我可以向他索償嗎?
A.

可以。若噪音干擾程度超出合理限度,構成私人滋擾 (private nuisance),受影響者可向法庭申索損害賠償。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製造的頻繁撞擊聲構成滋擾,須賠償原告。

Q.大廈公契 (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 對鄰居噪音有什麼約束力?
A.

大廈公契通常包含禁止造成「滋擾 (nuisance)」或「煩擾 (annoyance)」的條款。法庭指出「煩擾」的定義比普通法滋擾更廣,保護居民免受干擾安寧的行為。本案被告違反了此類條款。

Q.在滋擾訴訟中,原告是否必須證明噪音源自被告單位?
A.

是的。原告須證明噪音源自被告單位。本案中,法庭透過管理處紀錄、專家觀察及環境證據,確認噪音源自被告單位,並駁回了被告關於噪音來自其他地方的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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