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鎮罡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FACV8/2018

同性配偶能否享有公務員福利及共同評稅?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並獲具體濟助及訟費
終審法院(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及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6/9/2019[2019] HKCFA 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梁鎮罡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稅務局局長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鄧國楨及紀立信

案情摘要

上訴人梁鎮罡與同性配偶Scott Paul Adams先生成婚。原訟法庭就公務員福利及稅務決定作出判決後,本案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於2019年6月6日已裁定上訴人勝訴,今次判決專門處理勝訴後的濟助及訟費。雙方爭議包括福利補償承諾是否仍然有效、稅務條文的補救性解釋是否應暫緩執行,以及訟費應按正常基準還是彌償基準評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問題:應以何種命令落實福利及稅務決定違法的宣告;稅務局是否應獲六個月實施補救性解釋;以及上訴人能否以公眾利益和答辯人行為為由,要求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雙方同意的濟助形式,宣告福利及稅務決定因性取向歧視而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條、第22條,並以移審令撤銷決定。就《稅務條例》而言,法院採納補救性解釋,使海外同性婚姻及「已婚人士及其配偶」等用語符合平等保障,並准許共同評定薪俸稅。由於更改電腦系統、指引及實務需時,相關命令暫緩六個月。訟費方面,答辯人的抗辯雖未成功,但未達不合理且毫無理據的程度,故不適用彌償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基本法》第25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條及第22條,以及《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和第10條。判決另提及主判決FACV 8/2018、[2019] HKCFA 19;本份濟助及訟費判決未有特別引用其他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院確認福利及稅務決定違法,撤銷兩項決定,並確認上訴人及其配偶可享相應公務員福利及共同評定薪俸稅。稅務補救性解釋暫緩六個月。答辯人須支付本院及下級法院訟費,並附指定大律師證書。

判決啟示

法院在行政司法覆核勝訴後,可採取具體補救性解釋,以完整消除歧視造成的法律不一致。公共利益案件並不當然導致彌償基準訟費;必須證明答辯行為達到不合理且毫無理據的程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同性配偶可否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
A.

終審法院認為,福利決定因申請人的性取向而構成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法院撤銷該決定,並確認申請人及其同性配偶有權享有相應福利。

Q.同性婚姻配偶可否選擇共同評定薪俸稅?
A.

法院採納《稅務條例》的補救性解釋,確認海外同性婚姻配偶可按第10條選擇共同評定薪俸稅,但相關命令暫緩六個月以便稅務局作出行政及系統調整。

Q.公共利益案件勝訴是否一定獲彌償基準訟費?
A.

不一定。法院認為答辯人雖然敗訴,但其決定及抗辯未達不合理且毫無理據的程度,因此拒絕彌償基準,改按正常基準由答辯人支付各級法院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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