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因水管爆裂索償是否必須先通知業主?

呂祖仲 訴 丁煒雄 HCSA4/2018

上訴駁回
申請人理據不足,上訴遭駁回。
高等法院(證券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24/5/2018[2018] HKCFI 20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呂祖仲 訴 丁煒雄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林雲浩

案情摘要

申請人呂祖仲租住答辯人丁煒雄位於馬鞍山的物業。期間物業因鹹水管爆裂導致水浸,申請人的傢具及物件受損。申請人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賠償,但審裁官裁定申請人敗訴,理由是租約並無適宜居住的隱含保證,且申請人未按租約第9條規定發出書面維修通知。申請人不服,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業主是否負有維修物業的隱含責任;(2) 租客在未發出書面維修通知的情況下,能否追討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損失;(3) 租客能否以物業不適宜居住為由拒付租金或要求退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除非租約另有規定,業主無隱含維修責任,亦無隱含保證物業適宜居住。本案租約第9條明確規定業主須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才負維修責任。申請人未發出通知,且未能證明物業因水浸而達至「受挫原則 (frustration)」下的徹底破壞程度。此外,繳付租金與維修責任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租客不能因維修爭議而拒付租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了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關於租賃隱含條款的論述,以及 Edge v Bolieau (1885) 16 QBD 17 和 Taylor v Webb [1937] 2 KB 283 確立的租金與維修責任獨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均無可爭辯之處,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撤銷其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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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發現物業漏水,是否一定要先通知業主才能索償?
A.

視乎租約條款。本案租約第9條明確規定,業主須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才負維修責任。由於申請人未發出書面通知,法庭裁定業主無須負責,駁回其索償。

Q.業主是否有隱含責任確保出租物業適宜居住?
A.

一般而言,除非是連傢具出租的住宅,否則業主沒有隱含責任保證物業適宜居住。本案法庭裁定該物業不屬於連傢具出租,故無此隱含保證。

Q.物業因水浸受損,租客可以拒絕交租嗎?
A.

不可以。根據普通法原則,繳付租金與業主的維修責任是獨立的。即使業主未履行維修責任,租客仍須如期交租,本案法庭維持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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