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層單位漏水責任及賠償?

Choi Man Wing v Wong Tang Hoi Alice DCCJ4825/2016

申索得直
被告單位漏水,須賠償原告。
區域法院(民事)區域法院法官廖文健法庭聆訊31/7/2018[2018] HKDC 9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OI MAN WING(蔡文榮)及 CHEUNG KWAN(張軍)訴 WONG TANG HOI ALICE(黃騰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廖文健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天水圍慧景軒兩個住宅單位之間的漏水糾紛。原告人為38樓F室(「38F單位」)的業主,被告人為其上層39樓F室(「39F單位」)的業主。原告人自2016年4月起發現其主廁和客廁有黃白色液體流出,並發現U形隔氣彎管(U-trap)及相關管道有明顯滲漏。儘管原告人多次向管理處和屋宇署求助,並透過律師致函被告人,被告人仍否認責任且未有適當跟進。原告人遂於2016年9月30日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人疏忽(negligence)和滋擾(nuisance),並違反公契條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38F單位的漏水問題是否由39F單位造成,以及被告人是否因此須負上法律責任。原告人指控被告人未妥善保養和維修其單位喉管,構成侵權法下的疏忽和滋擾,並違反公契。被告人則否認漏水,反指原告人自行破壞喉管以嫁禍,並質疑原告人拒絕其丈夫進入單位檢查的合理性及專家報告的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管理處文件、屋宇署信件及雙方專家共同發現的證據,裁定38F單位的漏水問題確實存在,且源頭為39F單位專屬的U形隔氣彎管(U-traps)和廢水喉。法官信納原告人證供,並認為被告人及其丈夫的證供不可信。法庭裁定被告人未有妥善保養和維修喉管,構成侵權法下的疏忽和滋擾,並違反公契。法庭駁回被告人關於原告人自行破壞喉管及專家造假的指控,並認為原告人拒絕被告人丈夫進入單位檢查是合理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21st Edition)》來闡釋疏忽(negligence)和滋擾(nuisance)的法律原則。此外,法庭在評估滋擾賠償時參考了多個案例,包括 Cosmos Legal Consultant Limited v Skycherry Development Limited & Another (DCCJ 2548/2009)、John So v Lau Hon Man (CACV 110/1993)、Chan Fei Lung v Mansion Products Limited (HCA 336/1990)、Wong Hong Hung v Jollv Birds Limited (DCCJ 5341/2006) 及 Leung Yung Chun v Chan Wing Sang [2000] 1 HKLRD 456。這些案例為法庭釐定因漏水滋擾造成的不便和安居影響的賠償金額提供了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決原告人勝訴,並頒令:被告人須於42天內採取合理步驟停止並預防39F單位及其喉管漏水至38F單位,費用由被告人承擔;被告人須彌償原告人因漏水造成的38F單位維修費用,上限為港幣241,000元;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港幣80,000元作為一般損失賠償金,並加利息;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業主對其單位內專屬喉管的維修責任,以及因疏忽和滋擾造成的損害賠償。法庭在評估專家證據時,著重於證據的客觀性和專家意見的合理性,並駁回了缺乏證據支持的主觀臆測。判決亦重申了在漏水糾紛中,受影響業主有權拒絕不具專業資格的人士進入其單位進行維修,但不能拒絕合資格專業人士的檢查。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樓上單位漏水到樓下,樓上業主有責任嗎?
A.

根據本案判決,若漏水是由上層單位專屬喉管未妥善維修造成,上層業主須負上疏忽及滋擾責任。

Q.樓上漏水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A.

本案中,法庭判決受影響業主可獲維修費用彌償,以及因不便和安居受影響的一般損失賠償。

Q.樓上業主拒絕維修漏水,可以怎麼辦?
A.

本案中,法庭頒發禁制令強制被告人採取合理步驟停止漏水,並由被告人承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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