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根容 CACV100/2017

破產後逾期上訴能否獲准?

上訴駁回
上訴嚴重逾期且無合理解釋,遭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1/12/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鄭根容 訴 破產管理署署長經辦人廖明珠主任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關淑馨、潘兆初

案情摘要

原告人鄭根容原為政府醫療護理員,退休後每月領取退休金。2003年5月,他因無力償債被頒布破產令,並曾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在破產期間每月只提取5,000元退休金。破產管理署其後要求他履行破產人的還債義務,但最終表示不會從其退休金中提取款項。原告人其後指稱兩名被告人違法扣留退休金、施加威嚇及造成身心損害,索償一百萬元。聆案官於2008年剔除其申索;他延至2012年才提出上訴,並在破產令於2015年提前解除後近一年才申請逾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是否應酌情延長逾期上訴期限,以及原告人提出的退休金被扣押、違法引用法例、威嚇及延遲發放等申索是否具有勝算。原告人依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28及31條主張違法,並以健康問題解釋延誤;被告人則主張延誤嚴重且欠缺合理解釋,申索沒有法律及事實基礎。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告人逾期約四年,且在第二次破產令解除後仍再延誤近一年,沒有提出合理解釋;單憑此已足以拒絕延長期限。原告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上訴引入新理由或新證據。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法定上訴期限為十四天。就新證據而言,申請人須符合合理努力仍無法取得、可能重要影響結果及表面可信三項累積條件;本案文件均不符合。實體申索亦無證據顯示退休金曾被扣押、被告人作出威嚇或有不當拖延,錯誤引用相近條文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庭採用 Ladd v Marshall 所確立的新證據準則,要求申請人證明無法在審訊時取得證據、證據對結果具重要影響,以及證據表面可信。法院亦考慮原告人引用的 Lo Kwok Kuen Danwa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但認為該案涉及不同事實及法律問題,不能在本上訴首次提出新的索償。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維持原訟法庭的剔除命令,駁回上訴。原告人須向兩名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訟費經簡易評定為55,000港元,包括律師出庭費用。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嚴重逾期而欠缺合理解釋時,法院可毋須深入考慮上訴勝算便拒絕延長期限。無律師代表不會自動豁免程序規則;新申索、新理由及新證據均須遵循適當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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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逾期多年還可以申請延期嗎?
A.

可以申請,但須解釋延誤並令法院信納應行使酌情權。本案延誤約四年且欠缺合理解釋,法院拒絕延期並駁回上訴。

Q.上訴時可否加入審訊時沒有提交的新證據?
A.

只有在取得法院許可並符合三項條件時才可,包括合理努力仍未能取得、可能重要影響結果及表面可信。本案文件不符合條件,申請被拒。

Q.破產期間退休金被扣留是否一定違法?
A.

不一定,須有事實證明存在扣押或其他違法行為。本案破產管理署已表示不會提取款項,法院認為沒有扣押、威嚇或不當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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