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rine Chamonix Limited HCA1139/2017
租戶經營淫窟由誰支付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errine Chamonix Limited v Star League Limited and The Occupiers of the Propert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William Wong SC,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Perrine Chamonix Limited擁有涉案物業上方的物業及天台;第一被告Star League Limited則是涉案物業的登記業主。物業被租戶用作提供性服務的淫窟,並造成滋擾,顧客更曾侵入原告天台,違反大廈公契。原告於2017年5月提出訴訟及臨時禁制令申請。第一被告曾作出承諾,但未有及時查察或終止租約,直至警方採取行動後才於6月26日終止租約。租戶於7月10日交還物業,雙方同意撤銷訴訟,訟費由法庭決定。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原告撤回訴訟後,通常應由誰支付訟費;原告是否因第一被告遲延終止租約而成為實際勝訴方;以及第一被告是否須依據公契對租戶的違約負責。第一被告主張原告未能證明審訊必然勝訴,應自行承擔訟費;原告則主張其已達成制止淫窟運作的主要目的。
判決理由
訟費裁決 (costs decision) 的起點是撤回訴訟的一方支付對方訟費,但法庭可按公平及案件實質結果行使酌情權。若申請人因對方在訴訟後採取行動而取得實質所求,應視為實際勝訴方。公契第11條使業主須負責租戶遵守公契;即使責任受合理性限制,第一被告在收到通知後不查察、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亦不屬合理。違反公契的證據明確,第一被告沒有可信抗辯;若案件審訊,原告很可能勝訴。故撤回是為節省司法資源,不能剝奪原告獲得訟費的權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rend Publishing (HK) Limited v Vivien Chan & Co,確認撤回方支付訟費的起點;引用Re Lucky Ford Industrial Ltd及Re Chinese United Establishment Ltd,說明取得實質所求者可獲訟費。Re Fook Lam Moon Restaurant Limited闡述Order 21 rule 3(1)及Order 62 rule 10(1)的原則。法庭亦參考Re Peaktop Technologies、Sawlani及Huie Lai Shan Koko。
裁決與命令
原告獲判第一被告須支付本訴訟及傳票申請的訟費。訟費由法庭簡易評定為280,000港元。訴訟及申請已按同意命令撤回,第二被告並無另行裁決。
判決啟示
撤回訴訟不必然導致撤回方支付訟費;法庭會考慮誰促成實質結果及各方行為是否合理。業主在收到明確違約通知後,應主動查察並及時執行租約權利。關於經營淫窟是否構成普通法滋擾,法庭表示無須為訟費目的裁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租戶經營淫窟,業主是否要負責?
公契第11條要求業主負責租戶遵守公契。法庭認為第一被告收到通知後仍不查察或及時終止租約,須對違約負責。
Q.原告撤回案件後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訟費嗎?
一般起點是撤回方支付訟費,但若撤回方已取得主要目的,法庭可判對方支付。本案原告成功令淫窟停止運作,獲判訟費。
Q.本案原告獲得多少訟費?
法庭認為原告是實際勝訴方,並命令第一被告支付訴訟及傳票申請的訟費;訟費經簡易評定為28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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