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madour Industries Limited CACV19/2016
再次欠租如何獲沒收寬免?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amadour Industries Limited v Bullen Christian Anthony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am VP、Yuen JA、Kwan JA
案情摘要
Ramadour Industries Limited為房東,Bullen Christian Anthony為南丫島房屋的租客。雙方於2011年訂立租約,相關兩年租期自2014年9月1日開始。租客於2015年4月欠租,曾獲土地審裁處給予一次沒收租約寬免。其後租客自2015年7月再次欠租,房東於同年9月申請收回房屋。租客其後支付24,000元,但土地審裁處仍命令交回房屋、支付欠租及使用收益、差餉或地租,以及訟費。租客不服並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租客在同一租期內已獲一次沒收租約寬免後再次欠租,是否仍可當然獲得寬免;土地審裁處拒絕再次寬免是否構成法律錯誤。租客主張沒收只是欠租的付款保障,先前寬免不應影響本次申請;房東則主張租客必須證明再次寬免的充分理由。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衡平法上的沒收租約寬免已由《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全面成文法化。根據第21F(3)(b)條,首次因欠租行使沒收權時,租客在符合付款條件下可獲寬免;但第21F(1A)條明文規定,如同一租期內先前的寬免曾阻止房東行使該權利,日後再次申請時,租客須證明具有充分理由。租客過往的欠租及曾獲寬免並非無關事項。Far East Land Holdings一案只表示過往違約本身不會排除法院酌情權,並非禁止考慮再次違約的背景。本案付款是在臨時付款命令後作出,且租客未證明充分理由,土地審裁處並無法律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將衡平法上的沒收租約寬免成文化。Bullen v Tam Yee Ni及Tindixs Services Ltd v Cheng Wing Chun確認該法定制度。Far East Land Holdings Ltd v Empire Asian Ltd只承認特殊疏忽可構成再次寬免的充分理由;Gill v Lewis因英國法例不同,不能凌駕第21F(1A)條的明文要求。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原有命令維持,包括交回房屋、支付每月8,000元欠租或使用收益、每月216元差餉或地租,以及原審訟費。法院並以命令暫定方式命令上訴人支付本次上訴訟費。
判決啟示
同一租期內的第二次或其後欠租,不享有首次寬免的同等地位;租客須證明充分理由。判決亦說明,後續付款不必然消除先前違約或取代法定的充分理由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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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客再次欠租,還可以獲得沒收租約寬免嗎?
可以申請,但如同一租期內已獲一次寬免,租客須證明具有充分理由。本案租客未能證明,法院維持拒絕再次寬免的決定。
Q.租客補交欠租後,是否必然可以保住房屋?
不會。付款是否足以構成充分理由須視乎法定要求及個案情況。本案付款是在臨時付款命令後作出,未能消除再次欠租的問題。
Q.土地審裁處拒絕再次寬免是否屬法律錯誤?
法院裁定並非法律錯誤。《高等法院條例》第21F(1A)條要求租客證明充分理由,而土地審裁處已適當考慮相關因素,因此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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