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才奎所託管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股份 HCA2191/2014

法院接管人應否按訴訟當事人意願投票?

申請獲批
法庭指示接管人按當事人意願投票反對配售方案。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G Lam J15/2/2017
合併案件:HCA939/2015HCA1766/2014HCA1564/2015HCA1661/2014HCA2191/2014HCA623/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Relevant employees whose shares in 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held by ZHANG CAIKUI on trust v ZHANG CAIKUI & Anor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雲浩法官 (Hon G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 (CSCG) 的股權爭議。CSCG 擬進行股份配售以恢復公眾持股量,但該配售可能稀釋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 (CSI) 的股權。CSI 的股份由法院委任的接管人 (receivers) 持有,而 CSI 的實益擁有權正處於訴訟中。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均反對該配售方案,並要求接管人就配售決議投反對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法院委任的接管人,在處理其代管股份所涉及的股東決議時,應否遵循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以及接管人是否需考慮股東對配售方案的商業擔憂。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接管人雖非當事人的代理人,但其職責是為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保存訴訟標的 (subject matter of the litigation)。若訴訟雙方均反對某項決議,且該反對並非無理,接管人應考慮該等意願。法官引用 Eclairs Group Ltd v JKX Oil & Gas plc [2015] UKSC 71,指出股東有權按自身利益投票,接管人無須自行判斷配售是否商業上明智,只需確保當事人的財產權利不被不必要地損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enderson v Executor Trustee Australia Ltd (2005) 226 ALR 475 及 Eclairs Group Ltd v JKX Oil & Gas plc [2015] UKSC 71。

裁決與命令

法庭指示接管人行使 CSI 股份的投票權,尋求將特別股東大會 (EGM) 押後四週,以便釐清原告人的立場;若無法押後,則須對配售決議投反對票。法庭同時駁回了第一被告人要求接管人棄權的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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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院委任的接管人是否必須聽從訴訟雙方的意見?
A.

不一定。接管人並非當事人的代理人,但若訴訟雙方對財產處置有共同意願,且該意願並非無理,接管人應予以考慮,以保護訴訟標的。

Q.如果公司配售股份會稀釋股權,股東可以反對嗎?
A.

可以。股東有權按自身利益投票。在本案中,法庭認為股東對配售導致股權稀釋及價格過低的擔憂並非無理,因此指示接管人反對該方案。

Q.接管人是否需要自行判斷公司配售方案是否商業上明智?
A.

不需要。法庭指出接管人的職責是保存訴訟標的,而非取代公司董事會判斷商業決策,只要股東的反對意見合理,接管人應尊重股東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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