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ung Wing Yan HCPI347/2012
拒絕和解能否支付彌償訟費?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eung Wing Yan v Hangway Housing Management Limited & Ors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arlene Ng(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 Heung Wing Yan 因在走廊滑倒受傷,向 Hangway Housing Management Limited(第一被告)、Kong Miu Ling Betsy(第二被告)及 Ng Lai Ping(第三被告)提出人身傷害申索。原審於2016年10月裁定第二及第三被告須支付原告1,017,545.35港元連利息及訟費,駁回原告對第一被告的申索,亦駁回第一被告提出的分擔申索。第一被告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要求原告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及較高利息,理由是原告拒絕多次撤訴及和解建議。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的第六封信是否構成規定形式的認可和解要約 (sanctioned offer),從而產生《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第22號命令下的特別訟費後果?即使不構成,原告堅持對第一被告提出一項較弱申索及拒絕和解,是否已達到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的特殊門檻?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認可和解要約屬法定制度,必須符合第22號命令第5條的規定。第六封信雖清楚涉及原告對第一被告的整項申索,但要求原告撤訴時支付截至接受日的訟費,與第22號命令第20(1)條下接受認可要約後原告通常有權獲得截至接受日訟費的規則不一致,因此不是有效的認可和解要約。至於彌償基準訟費,法院依據第62號命令第5及第28(3)條,認為須有特殊或不尋常情況;僅申索薄弱、事後證明錯誤或拒絕和解,通常不足夠。原告的案件雖然不強,但並非毫無希望,亦沒有以壓迫或冒犯法庭的方式進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Kwok Chin Wing v 21 Holdings Ltd,確認認可和解要約必須採用規定形式;引用 Etratech Asia-Pacific Ltd v Leader Printed Circuit Boards Ltd,說明接受認可要約時訟費規則的確定性及促進和解目的。Choy Yee Chun、Sung Foo Kee、Kiam、Wates Construction、Town Planning Board、Jackson Xu Zhao Ze及 Amoco 相關判例支持彌償基準訟費須有特殊情況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駁回第一被告的申請;原有訟費命令正式生效。第一被告須按一般當事人對當事人基準支付本次申請的訟費;原告自身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判決啟示
拒絕和解或追究一項較弱申索,並不當然導致彌償基準訟費。法院須以訴訟當時而非事後的角度評估行為;只有高度不合理或具特殊、不尋常因素的案件,才會作出此類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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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拒絕被告和解建議會否要支付彌償訟費?
不會自動如此。法院須認定有特殊或不尋常情況,且行為達到高度不合理程度。本案原告申索雖薄弱但並非毫無希望,故不須支付彌償訟費。
Q.甚麼情況下和解信才是認可和解要約?
和解信必須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的法定形式及內容。本案信件要求原告撤訴並支付截至接受日的訟費,與法定訟費規則不一致,因此不屬有效認可和解要約。
Q.申索被駁回是否必然要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
並非必然。法院須考慮整體訴訟行為及案件情況,不能單以事後敗訴或申索薄弱作決定。本案原告對第一被告的申索被駁回,但訟費仍按一般基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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