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地不合適?平行訴訟?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ACV14/2016

上訴駁回
上訴庭維持擱置訴訟,但改為臨時。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and Yuen JJA2/2/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 LTD v 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 LTD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上訴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根據被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發銀行」)南京分行及江陰支行簽發的三份信用證及三份匯票,向浦發銀行追討8,593,720美元。信用證由浦發銀行應買方申請簽發,受益人為賣方。建行亞洲作為議付銀行,在受益人提交文件後議付並購入匯票。2013年12月,建行亞洲向浦發銀行江陰支行提交文件要求付款,但浦發銀行拒絕,理由是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在買方對賣方提起的訴訟中發出了止付令。中級法院裁定存在欺詐,但建行亞洲在議付匯票時是善意的。買方已就中級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上訴仍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浦發銀行於2014年11月申請擱置或駁回建行亞洲在香港提起的訴訟,理由是存在未決訴訟且香港並非合適的審判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裁定香港並非處理本案的合適審判地 (forum non conveniens) 並擱置原告的訴訟是否正確。原告建行亞洲質疑原審法官將內地法院的未決訴訟視為擱置訴訟的「強烈因素」,並認為其在內地法律程序中無法獲得有效濟助。原告亦爭辯被告未能充分證明傳召證人到香港作證存在困難。被告浦發銀行則主張內地法院是處理此案更合適的審判地,並依賴買方在內地訴訟中提出的欺詐指控作為其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即內地法院是處理本案更合適的審判地。法庭分析了不合適審判地原則 (forum non conveniens) 的適用,並指出在內地存在平行訴訟是考慮因素之一。儘管內地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均為第三方,但買方提出的欺詐指控及其導致的止付令,對被告拒絕付款構成基礎,因此內地訴訟的進展對香港訴訟有實質影響。法庭認為,信用證的履行地在內地,且內地訴訟已進入上訴階段,這些都是支持擱置香港訴訟的相關因素。法庭亦指出,原告可以在內地提起獨立訴訟以尋求濟助,因此並未被剝奪司法優勢。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終審法院在 SPH v SA (2014) 17 HKCFAR 364 中重申的不合適審判地 (forum non conveniens) 原則,該原則適用於婚姻訴訟和民事訴訟。此外,亦引用了 The Spiliada [1987] AC 460, 477 和 Louvet v. Louvet 等案例,強調申請擱置訴訟的一方須證明香港並非自然或合適的審判地,且存在另一個明顯更合適的審判地。法庭還參考了 The Abidin Daver [1984] 1 AC 398 中關於平行訴訟的觀點,以及 de Dampierre v de Dampierre [1988] AC 92 中關於外國訴訟進展階段的相關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擱置香港訴訟的決定。然而,法庭將擱置令的性質修改為臨時性,即擱置至內地高等法院就買方上訴作出裁決或直至另行命令。由於原告實質上敗訴,原告須支付被告的訟費,並發出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證明書。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不合適審判地時,平行訴訟的進展階段及其對爭議的實質影響是重要考量。即使當事方在外國訴訟中僅為第三方,若該訴訟的結果會影響其在本港訴訟中的權利,則仍可構成擱置本港訴訟的理由。此外,法庭在平衡各方利益時,可將擱置令設定為臨時性,以確保當事方最終能獲得司法濟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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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香港法院何時會擱置訴訟,讓外國法院處理?
A.

香港法院會根據不合適審判地原則 (forum non conveniens) 擱置訴訟,若申請方能證明香港並非自然或合適的審判地,且存在另一個明顯更合適的審判地。本案中,由於內地存在平行訴訟且與爭議有實質聯繫,法院決定擱置。

Q.外國的平行訴訟對香港的訴訟有何影響?
A.

外國的平行訴訟是判斷不合適審判地原則的相關因素之一。若外國訴訟已進入較高階段,且其結果對香港訴訟有實質影響,即使當事方僅為第三方,法院仍可能考慮擱置香港訴訟。本案中,內地欺詐指控及止付令影響了香港的付款爭議。

Q.法院擱置訴訟的命令可以是臨時性的嗎?
A.

是的,法院可以發出臨時擱置令。本案中,上訴法庭將擱置令修改為臨時性質,直至內地高等法院就相關上訴作出裁決,以平衡各方利益並確保最終能獲得司法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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