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Foo (also known as Fu) Keung CACV178/2015

持牌擺攤能否取得土地?

上訴駁回
上訴因未證明逆權管有意圖而駁回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JJA and Harris J27/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sang Foo (also known as Fu) Keung and Key Kwong Development Limited v Chu Jim Mi Jim Jimmy and other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Yuen JA、Harris J

案情摘要

原告為土地業主,第一被告是已故朱國忠及余麗英的遺產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亦涉及該土地的佔用爭議。朱氏夫婦自1963/64年至1985年,在中環雲咸街通往安慶臺的公共樓梯及平台上經營修補、縫織衣服的小販攤檔,並持有政府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原告主張其侵入土地並要求交還。第一被告則主張父母已藉逆權管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上訴時另提出政府透過持牌人逆權管有的替代論據。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持固定攤位小販牌照佔用土地,是否具備取得逆權管有 (adverse possession) 所需的事實管有及管有意圖。第一被告主張牌照只是准許在指定地點販賣,不能否定實際管有;原告及其他被告則主張佔用受政府牌照及嚴格條件規管,並無排除業主的意圖。替代論據則涉及政府是否具有逆權管有意圖,以及能否在上訴階段提出。

判決理由

法院確認,逆權管有須同時證明事實管有 (factual possession) 及管有意圖 (intention to possess),而舉證責任在主張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管有意圖通常須從客觀行為推論,要求以如真正業主般使用土地並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排除世界及登記業主。朱氏夫婦的佔用源於固定攤位牌照,牌照限定地點、用途、期限及可被要求遷離;他們只是以持牌小販方式使用公共樓梯,行為具有多重解釋,不能顯示將土地視為己有。即使政府的默示許可理論有爭議,也不改變缺乏管有意圖的結論。政府逆權管有論據未經提出或審理,且需進一步證據,依 Flywin 原則不得在上訴提出。

引用案例與條文

J A Pye (Oxford) Ltd v Graham 確立事實管有及管有意圖的雙重要求。Powell v McFarlane 說明排除業主的意圖。Wu Yee Pak v Un Fong Leung 強調須有具說服力的證據。Sze To Chun Keung 說明持牌人可代表政府管有,但本案認為政府是否有逆權意圖屬事實問題。Wu Chee Ling 及 Flywin Co Ltd v Strong & Associates Ltd 亦影響法院對政府政策及上訴新論據的處理。

裁決與命令

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要求交還爭議土地的命令。第一被告須支付原告及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訴訟費,並就兩名大律師發出證明書。

判決啟示

持牌佔用並不當然構成逆權管有;法院會按牌照條件、土地性質及實際使用方式判斷。判決亦指出,未在原審提出且可能需要新證據的法律論據,通常不能在上訴階段首次提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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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固定攤位牌照擺攤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嗎?
A.

法院認為牌照只准許在指定地點經營受規管的小販活動,並不表示持牌人以業主身分管有土地。本案因欠缺排除業主的意圖,未能成立逆權管有。

Q.在公共樓梯上長期經營攤檔能否變成土地業主?
A.

長期實際使用本身並不足夠;申索人還須證明如真正業主般使用土地並有排除業主的意圖。法院裁定本案攤檔只是以持牌小販方式使用,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Q.上訴時可以首次提出政府逆權管有的理由嗎?
A.

如新論據未在原審提出,而且政府的意圖及佔用性質需要新證據,法院通常不會准許在上訴階段提出。本案依此原則拒絕處理替代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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