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Fortune Property Limited HCA1484/2014

住宅交付命令能否暫緩執行?

申請獲批
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交付物業命令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G Lam J26/10/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Easy Fortune Property Limited 訴 Yung Chun H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m J(林文瀚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貸款借款人,並於2014年4月1日被裁定破產。原告就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以及交還作為貸款抵押的九龍Park Oasis一個住宅單位,提出訴訟。原審命被告支付4.16百萬港元並交付物業空置管有。被告提出上訴,並申請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該命令。該單位由被告、其妻子及母親居住約16年,估計市值約800萬港元,而原告持有第一押記。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能否在上訴待決期間取得暫緩執行 (stay of execution),尤其是交付物業管有的命令?法院須考慮不上訴暫緩是否令上訴變得徒勞、上訴是否完全無理,以及原告是否已有充分抵押保障。被告另指出交易涉及多項《放債人條例》違規,抵押是否可支持還款責任仍有待上訴法院審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暫緩執行的衡量原則,特別是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所述:涉及交付物業管有時,如不暫緩執行,上訴往往會變得徒勞。被告及家人長期居住該住宅,若先行交付,日後即使上訴成功亦難以充分補救。原告對4.16百萬港元判決已有約800萬港元物業作第一押記,故現有保障充足。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原審所認定的多項《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違規,以及違法交易所產生的抵押是否涵蓋還款責任,均值得上訴法院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Star Play Development Limited 訴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 [2007] 5 HKC 84,第9(1)段確立:涉及物業管有的命令,若不暫緩執行,可能使上訴失去實際意義。法院亦考慮《放債人條例》(Cap 163)所涉及的違規及抵押效力問題。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在上訴待決期間暫緩執行Recorder Pow於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命令,重點為交付物業管有的命令。申請訟費列為上訴訟費的一部分。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住宅管有的執行命令,即使金錢判決已有抵押,法院仍可因上訴可能失去實效而批准暫緩執行。原告的抵押保障程度及上訴中具實質性的放債法問題,均屬重要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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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期間可以暫緩交付住宅物業嗎?
A.

可以。法院會考慮不暫緩是否令上訴失去實效、上訴是否具理據,以及債權人是否已有足夠保障。本案法院因物業是被告家庭住所且上訴並非完全無理,批准暫緩。

Q.債權人已有物業抵押,仍可申請暫緩執行嗎?
A.

可以。抵押保障充足只是衡量因素之一,並不排除暫緩執行。法院認為約800萬港元的物業足以保障4.16百萬港元判決,但仍因交付物業可能令上訴失去實效而批准暫緩。

Q.放債交易違法會否影響抵押及還款責任?
A.

可能會。本案已認定存在多項《放債人條例》違規,但尚未分別處理違規交易產生的抵押是否支持還款責任。法院認為此問題值得上訴法院審理,並據此認為上訴並非完全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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